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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修憲爭議的哲學脈絡(上)

為何正義之戰無法成就和平
前陣子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遭暗殺,引起各界軒然大波。而隨後最引人注目的,除了兇手的身份與動機之外,就是安倍不停推動的修憲運動。這其中的爭議,其實大多在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其實貫徹了康德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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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日本前首相安倍晉三遭暗殺,引起各界軒然大波。而隨後最引人注目的,除了兇手的身份與動機之外,就是安倍不停推動的修憲運動。雖然有不少人支持修憲,但亦有許多人主張護憲。這其中的爭議,其實大多在於《日本國憲法》第九條:

日本國民衷心謀求基於正義與秩序的國際和平,永遠放棄以國家主權發動的戰爭、武力威脅或武力行使作為解決國際爭端的手段。為達到前項目的,不保持陸海空軍及其他戰爭力量。不承認國家的交戰權。1

這條文會引起什麼爭議,大家應該都不難想像,諸如「如果有人攻擊我們怎麼辦?」、「我們難道不能自衛嗎?」、「我們不能保護友邦嗎?」等,都是在修憲討論中常出現的質疑。不過,護憲派的反駁亦不難理解:「以暴制暴難道能解決問題嗎?」、「我們無法從過去的戰爭中學到任何一點教訓嗎?」、「在戰爭結束後,難道戰爭帶來的負面效應不會孕生另一場戰爭嗎?」、「戰爭究竟帶給誰好處?損失最多的不總是平民老百姓嗎?」

但我們把論爭留到下篇來處理。眼尖的讀者應該不難發現,憲法第九條其實貫徹了康德在《永久和平論》中提出的構想之一:廢除常備軍。思想家柄谷行人便曾指出,「日本戰後憲法的精神,明顯來自康德」,而「康德所說的『永久和平』,不只是沒有戰爭,而是消彌一切國家之間的敵對性」。2

論康德《永久和平論》,2019
那麼,日本憲法第九條背後的脈絡究竟是什麼?康德又是怎麼談永久和平的?難道康德的和平論只不過是不切實際的幻想?實踐永久和平的日本難道就只是一群天真無知的人?也許閱讀洛皮 (Frédéric Laupies) 的《論康德《永久和平論》3山室信一《憲法九條》,能讓我們更深刻地理解和平思想的發展脈絡,並更細緻地思索修憲與護憲的爭議。

有鑒於這主題實在太過龐大,筆者將討論聚焦在「正義之戰」與「和平」之間的張力,並盡量將討論範圍限縮在《論康德《永久和平論》》以及《憲法九條》兩書對此主題的討論。希望有興趣的讀者能閱讀這兩本書,並更進一步理解相關議題。在第一篇文章中,筆者主要依循《論康德《永久和平論》》的脈絡,先梳理康德的前人是如何思索和平,再更進一步探討康德的《永久和平論》是如何延伸或駁斥前人的論點。下篇則先簡述日本憲法的由來,再透過《憲法九條》來理解「和平憲法」與康德之間的連結。

康德之前的戰爭與和平

如果說戰爭與和平是思想史上的兩大主題,應該不太會有人反對。筆者認為,如果要理解前人如何思索戰爭與和平,洛皮的《論康德《永久和平論》》是個很好的起點。這本小書不但精簡地梳理了康德以前的許多思想家對此類主題所提出的觀點,亦收錄了康德的《永久和平論》,並附上洛皮對《永久和平論》的詮釋。值得注意的是,洛皮的書並不是一開始就談和平思想,而是談戰爭思想。

早在十七世紀,國際法創始人之一格老秀斯 (Grotius) 便曾提出過「正義之戰」的理論,旨在釐清哪類戰爭是「正義」或「公正」(just) 的,而哪類戰爭是不義的 (unjust)。直至二十一世紀,「正義之戰」都仍是充滿爭議的觀點。對格老秀斯而言,正義之戰的重點在於防禦4或者,更精確點來說,是在所有能做的都做了之後仍無法解決紛爭,宣戰才具備正當性5不過,諷刺的是,格老秀斯也許是想探討如何維繫和平,但結果卻讓許多後人援引其學說來佐證宣戰的正當性。換言之,「正義之戰」帶來的是更多的戰爭,而非和平。洛皮甚至認為「格老秀斯構思的是一部戰爭法」。6

不過,十七世紀並不是只有戰爭思想。同樣在十七世紀,神父皮耶・尼可 (Pierre Nicole) 開始從神學的觀點探討人類該如何共存,並於一六七一年寫下了《論人類和平共存之道》(Traité des moyens de conserver la paix avec les hommes);緊接著,在十八世紀初,德・聖皮耶修士 (l’abbé Charles-Irénée Castel de Saint-Pierre) 則在戰爭落幕、簽訂和平條約不久後,發表了《歐洲永久和平計畫》(Projet pour rendre la paix perpétuelle en Europe),開始以法律為核心著手思考如何創制和平。換句話說,德・聖皮耶不單是致力於思索和平,更致力於實現和平。7

德・聖皮耶影響了許多人,除了康德以外,盧梭也深受其影響。盧梭與許多人一樣,深知和平能替大多數人帶來無數好處;不過,盧梭並不著重於和平如何可能,也沒有構想一套正義之戰理論。盧梭好奇的是:如果和平這麼好,為何至今我們仍受戰亂所困擾?

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
對盧梭而言,這問題就出在政治權力。政治權力使統治者貪婪地追求鞏固其統治地位,與此同時亦尋求擴張其統治版圖。盧梭如此說道:

國王的事務,或者那些被國王託付得以行使其職權之人的事務,只與兩個目標相關,對外擴張統治的版圖,對內則是使他們的統治更加絕對。[中略]像是公眾的利益、人民的福祉、民族的榮耀等標的,在密室會談中是永遠被禁止的字眼,卻常被用來公告令人沮喪的命令[中略]。無論如何,贏得戰爭的君主向自己的人民與自己的敵人同樣都發動了戰爭,戰勝者的狀況並沒比戰敗者好。8

盧梭的洞見在於,他認為戰爭不是人性問題,而是社會問題。9先前的人時常認為戰爭是因為人性天生有某些瑕疵,如好戰性格或原罪所導致的後果。但盧梭指出,其實問題在於統治者受權力所擺佈,因而將重點擺在鞏固並擴張其統治,而非其人民的福祉。

除此之外,盧梭亦點出主權國家與國際關係間的矛盾。10眾人循著契約論的架構組成社會並成為主權國家,一國內的人與人、人與制度之間的關係,亦因此建立了起來。然而,所謂主權,即在國內享有最高權力,且不受其他國家指使與侵犯。這樣問題就來了:即便每個社會都已依循契約論的框架組成主權國家,但國與國之間卻似乎沒有一套奠基於法權的國際社會契約論。換言之,理想情況下,在一國之內,眾人皆可與彼此共存,並在遇到問題時訴諸法律;然而,國與國之間,似乎仍沒有建立起任何法權關係,導致發生衝突時往往只能訴諸戰爭。

盧梭的批判鏗鏘有力,可惜的是,他並沒有繼續發展下去。不過,本節提到的人,卻都在和平思想與和平創制上貢獻了一份難以抹滅的心力,進而催生了康德的《永久和平論》。

走出自然狀態!

在進入康德的《永久和平論》之前,我們可以先注意到《永久和平論》的文體並非一般所說的論說文 (essay),而是如一部嚴謹的國際法一樣,分為預備性條款、確定性條款、兩條補充條款與兩項附錄。究其箇中原因,乃對康德而言,唯有將和平落實至法權層面,才得以讓和平不再是遙不可及的理想,並實現和平。

Immanuel Kant, 1724–1804
康德之所以賦予《永久和平論》法律條文的形式,主要是如盧梭所說,即便主權國家之內有政府以及許多法律制度來仲裁糾紛,國家之間卻不受法權所制約,仍停留在自然狀態。如果是這樣的話,那不管發生什麼衝突,只要採取行動解決糾紛,便不免步入戰爭之路。正是因此,康德認為,我們的任務就是要離開自然狀態。康德因而說道:「無論是處在哪一種狀況,兩個民族處於自然狀態,彼此又採取實際的行動,那麼您立即見到戰爭的狀態又再度發生,我們所提的問題正要脫離這樣的狀態。」11

不過,直至康德的時代,國與國之間早已制訂了許多和平協議或和平條約,為何康德仍認為有必要提出一種新的和平論?答案其實在於《永久和平論》的第一項條款:

凡締結和平條約而其中秘密留有導致未來戰爭的可能,均不得視為真正有效。12

康德直言:這樣的條約只不過是「休戰或停戰」,而非和平,因為「和平是一切敵對的結束」。13因此,若要真的實現和平,就得消除所有足以導致戰爭的條件,不得留有任何一絲引發戰事的可能。某種程度上來說,《永久和平論》的重點就在於消除所有戰爭的條件,並同時創制和平的條件,唯有如此,我們才有可能「邁向永久和平」(Zum ewigen Frieden,《永久和平論》的原文書名)。

為達此目標,康德針對各個層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論述,許多論者認為康德只不過是天真的理想主義者,但對筆者來說,康德的關懷其實非常現實。舉例來說,康德認為「常備軍應逐漸地加以廢除」(預防性條款第三條)。14許多自認洞見國際關係現實處境的人,也許會認為這只會導致軍事強國以戰爭手段吞併無武裝國家,反倒催生了戰爭。但康德的看法恰恰相反:無時無刻處在待命狀態的軍隊,其實不僅預設敵人的存在,亦會對他國產生威脅,使更多人步入戰事。在此情況下,常備軍存在的目的並非消除戰爭,而是預設敵對狀態並應對戰爭。除此之外,維持強大的軍隊需要投入龐大的資源,更可能「使得和平比一場短暫的戰爭還要昂貴」,並為了擺脫此重負而發動戰爭。15

康德並不僅是單純地主張廢除常備軍,他也明白表示「任何國家不得以武力干涉其他國家的體制和政權」(預防性條款第五條)。16若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全由武力來決定,那麼,國際關係似乎只能是宰制與從屬的關係,不可能有任何合作關係。更有甚者,這樣的「壞榜樣」只會煽動更多國家效法,發動更多的戰爭來吞併他國。

走向世界共和國

在預防性條款中確立了種種消除戰爭條件的原則之後,康德轉向和平的創制。如前所述,康德認為,若要讓國與國之間脫離自然狀態,那就必須得建立國與國之間的法權關係,使得各國接受某一套法律的約束。但這並不是件簡單事。

現代國家的特色之一便是有憲法,而所謂憲法是一個國家最高也最根本的法典。所有法律皆不得牴觸憲法,而所有國家的憲法也都不受外來立法所制約。但是,這裡便有類似主權的問題出現了。盧梭、康德等人討論主權時,便點出主權的地位使得國與國之間似乎難以合作;那麼,國與國之間有沒有可能有什麼法律來約束各國呢?當然,正如同一直以來都有和平條約一樣,國際法也並非不曾存在。只是在康德看來,國際法始終著重於替宣戰的正當性辯護,而非真正建立國與國之間的關係。換句話說,若總是以「正義之戰」的邏輯在思考國際法,那麼,國際法便容易被用來發動戰爭並消除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康德如此說道:

直到如今我們總是天真地引用格老秀斯們 (les Grotius)、普芬多夫們 (les Puffendorf)、瓦戴爾們 (les Vattel)、以及其他無力捍衛人民的鬥士們,只為宣戰的正當性做辯護,儘管他們純粹從哲學與外交的觀點所擬的法典,不曾也從來未能獲得法律上的效力,因為這些國家並未服膺任何共同的約束。17

康德在此引入了公民社會的觀點:一直以來,我們都是以國家為單位思考國際法或戰爭,然而,這其實無異於從主權者的角度出發。弔詭的是,雖然發動戰爭的是主權者,但受戰爭所苦的,卻是大多數的人民。康德如此點出戰爭的弔詭之處:

主權者的榮耀在於,揮軍千萬只供他役使,他們在下的人隨時準備好赴湯蹈火,只為著與自身無涉的事物,而他本人卻能夠全身而退。18

在這種情況下,若從公民社會的立場出發,無論戰勝戰敗,無論從財物、生命或文化的角度來看,損失慘重的永遠都是人民。正是因此,康德嘗試突破從單一國家框架底下主權者的思維,嘗試建立「國與國之間的憲法秩序」。19循此路徑,康德提議所有要求和平狀態的國家建立起國際間的和平聯盟 (fœdus pacificum),並表示這與先前所提及的和平條約的不同之處在於,和平條約「只不過讓一場戰事落幕」,但和平聯盟要求的是終結戰爭本身20

反戰
康德所構思的和平聯盟要求終結戰爭本身,而非只是停止某場戰爭的和平條約。
讀者在這不難注意到,康德的構想其實是非常進步的——他所說的和平聯盟並非以血緣、語言或財富多寡為基準,而是以理念作為結盟條件。不過,康德沒有止步於此。正如和平不能只是短暫和平,和平也不能只是區域和平。我們必須以世界為單位來思考和平,趨近「世界共和國」。21

不過,康德當然也知道世界共和國的理念無法一蹴而就。要如何達成世界共和國?這是個難題。舉例來說,如果和平聯邦要使用強制性手段逼使他國加入的話,那豈非悖離和平?對此,康德認為,聯邦中需要有個國家直接將和平的理念落實至法權層面。也就是說,如果聯邦中有個國家建立了「永久和平的政府」,別的國家便能依國際法原則加入,藉此「緩慢且無限地擴張版圖」,直至世界各國皆認同此理念並加入和平聯邦,世界共和國方得建立。22

小結

從德・聖皮耶修士、盧梭等人一直到康德,許多人都從不同的角度思索和平如何可能,而康德更是認為和平不能只是一種道德情操或遙不可及的理念,必須在法權層面落實。換言之,盧梭不認為戰爭是由人的本性所驅動,而康德再補充道:和平也無法由人的本性來落實。以洛皮的話來說,和平「在人為的範疇裡,而非自然的」。23

不過,老實說,康德的構想其實有個弔詭的結構:和平不能只是停在思想的領域,必須切身實踐;然而,提出此觀點的《永久和平論》無論影響多大、無論分析多麼細緻,仍只是一部構思和平的著作。與《永久和平論》不同,《日本國憲法》是真的在法律上廢除徵兵制並主張和平,並將所有武力活動都視為違憲。這樣的憲法是怎麼來的?而這部憲法所引發的爭議為何?有興趣的讀者,請見下篇〈以憲法九條來落實和平主義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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