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回應施建伍《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留給哲學家去煩惱吧!》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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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施建伍《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留給哲學家去煩惱吧!》

施建伍在《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留給哲學家去煩惱吧!》中似乎主張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哲學,因為「藝術家沒有藝術哲學,也可以做出好作品」。我同意這個主張,但我們無法從它推論出:藝術哲學對藝術創作毫無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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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建伍在《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留給哲學家去煩惱吧!》中似乎主張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哲學,因為「藝術家沒有藝術哲學,也可以做出好作品」。我同意這個主張,但我們無法從它推論出:藝術哲學對藝術創作毫無幫助。林斯諺在​《藝術家是否需要藝術哲學?》中提供一個肯定性論證,指出「接觸藝術哲學很有可能對藝術家產生正面的效果,提升藝術家的藝術成就」,看起來和施建伍的主張相容。

我之所以用「似乎」和「看起來」這類保守的字眼,是因為施建伍的文章中有些說法前後不一,我只能揣摩他的想法。這篇文章的目的在於指出這些問題,並補充一些仍在辯論中的哲學觀點。最後,我會說明在林斯諺和施建伍的立場間,可能沒有真正的對立。我希望以下討論能表明,藝術哲學的用處之一是幫助我們——公眾、藝術家、評論家、欣賞者以及哲學家自己——釐清有關藝術的想法。

* 接下來的討論順序和施建伍的文章相應,也使用相同的小標題,方便讀者對照;這篇文章中的粗體皆由我所加。

哲學,留給哲學家去煩惱!

哲學家對「藝術」的定義沒有定論,這不表示當中毫無共識。施建伍和我們約定:

只要你覺得這是藝術、然後某個人、某個團體在進行的是藝術創作,那我們……全部都認定他們都是藝術家,他們都在進行藝術創作,他們的作品,全部都是藝術品。

這個約定符合藝術定義中制度論歷史性定義的部分立場。制度論者認為,很多事物的藝術品身分或資格來自一種非正式的藝術制度,這種制度通常由大大小小的團體所構成;歷史性定義的支持者則說,一個事物之所以是藝術品,是因為它和既有的藝術品有著特定的歷史關聯。

吶喊
什麼是藝術品?我說了算?The Scream, by Edvard Munch (1863–1944).
目前看來,施建伍的約定還算合理。然而,在舉了兩個例子後,緊接而來的結論是「只要你認為是,那麼,某個人就是藝術家、創作的結果就是藝術品,而創作的過程稱為藝術創作」。這有什麼問題呢?如同前一段說明的,最初的約定涉及某個或某些進行藝術創作的個人或團體。不知何故,隨後的結論完全忽略這個約定,界定藝術品和藝術家變成完全主觀的事情,使先前提到的制度性或歷史性限制失去了意義。

施建伍的觀點到底是哪個呢?看起來是後者。他的其中一個例子是這樣的:只要你認為實驗室裡的原子動態攝影是藝術品,它就是藝術品,而研究人員是從事藝術創作的藝術家。老實說,大概很少人會認為實驗室裡的研究人員真的在從事藝術創作,不過,讓我們暫且接受這個觀點。但即使我們接受它,想要給出一個定義,不能只說「我就是這麼認為的」。我們不可能毫無理由就承認一個人是藝術家,或者一個事物是藝術品——就算只是簡單地說「這個作品很美」,也算數。藝術定義就是在追尋那些支撐著你的判斷的各種理由。

藝術哲學的實用性

施建伍認為「如果沒有藝術……藝術哲學就沒有辦法成立」。你也許不相信,真的有哲學家嚴肅地思考藝術品或某種藝術品(例如音樂作品)不存在的可能性。這類立場通常被稱作取消論虛構論。取消論者可能會說,這個世界上只有原子存在,而我們認為是日常事物的那些東西,比方說沙發椅、杜鵑花和汽車在嚴格意義上並不存在,它們只是無數個原子以特定型態組構在一起而已。

虛構論者則認為我們有關藝術品的概念是虛構的,比方說,根據音樂作品的虛構論,音樂作品並不存在,因此我們的「音樂作品」概念沒有指涉任何事物。哲學家的理由十分複雜,我在這裡不展開理論的細節,只是補充說:如果這些理論正確,那麼,即使藝術品不存在,藝術哲學仍能存在。而且,正是藝術哲學使我們發現藝術品不存在。

什麼是需要?

施建伍區分了需要必需要的用法。(我在下面不說「必需要」,而採用更加口語化的一定需要。)他指出,一方面,「需要」意指「藝術家『若有』藝術哲學,『則』可以更好效率、或是產出更好的作品」。換句話說,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充分的;藝術哲學足以幫助藝術家提升創作能力。另一方面,「一定需要」意指「如果沒有就做不到」。換句話說,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必要的;缺少藝術哲學,藝術家就無法提升創作能力。現在,讓我們把「需要」和「一定需要」的否定一併考慮進來,得到以下四個選項:

  1. 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充分的
  2. 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哲學: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充分的。(這是選項一的否定。)
  3. 藝術家一定需要藝術哲學: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必要的
  4. 藝術家不一定需要藝術哲學: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必要的。(這是選項三的否定。)

施建伍透過搭飛機和進食的例子,從否定的方面說明「需要」的用法。但我認為這兩個例子更適合從否定的方面說明「一定需要」的用法:從臺灣到美國,搭飛機是不必要的,因為搭船也可以;現在吃東西是不必要的,因為沒有立即的生命危險。

按照施建伍的用法,「需要」的否定涵義是「不充分的」,我們只好把「不需要搭飛機」解釋成「從臺灣到美國,搭飛機是不充分的」(意思是:搭飛機無法抵達美國),也得把「不需要吃東西」解釋成「對填飽肚子來說,吃東西是不充分的」(意思是:吃東西無法填飽肚子)。這樣子用,不僅偏離他的目的,也違反我們的直覺。我建議撇開上述例子,根據他一開始對「需要」和「一定需要」做的區分,也就是那四個選項,來理解他的立場。

藝術家究竟是否需要藝術哲學?

施建伍認為,「在藝術哲學的範圍裡,『藝術家是否需要藝術哲學』,並不存在任何模稜兩可的情況,只有『不需要』與『必需要』這兩種極端的情況」。我不清楚為什麼他幾乎立刻排除了「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和「藝術家不一定需要(不必需要)藝術哲學」兩個選項。

首先來看看「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他反對這個選項,「因為哲學是一種方法與觀點,用哲學來討論某一個標的物」,「哲學的存在與否完全不會影響藝術,因為那只是一種解讀的方法罷了」。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充分的——這個結論難道不會來得太快了嗎?而且,「不充分」不等同於「完全不會影響」,後者只是前者的可能情況之一。舉例來說,當林斯諺主張「接觸藝術哲學很有可能對藝術家產生正面的效果,提升藝術家的藝術成就」,我認為他表達的是:雖然藝術哲學不會在任何情況中都對藝術家產生影響(這也是「不充分」涉及的情況之一),但的確經常會產生影響。施建伍在前面說明「不需要」指的是「不充分」,現在卻說「完全不會影響」,他想採取哪個用法呢?

接著,施建伍話鋒一轉:

沒有了藝術,就沒有標的物,沒有受體,自然也沒有討論。沒有了受體,藝術哲學不存在了,那藝術家需要他幹嘛?

為什麼要突然假設藝術品不存在呢?或許是為了重申「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哲學」。可是,第一,先前的討論都以藝術品的存在為前提,這裡沒有提供一個好理由,激勵我們去想像藝術品不存在的情況。第二,假如藝術品和整個藝術實踐不存在,我們固然不需要藝術哲學,但也很難想像有任何一個人會是藝術家。1在這個情況下,「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哲學」的說法變得空洞。

當藝術家使用哲學來製造藝術會發生什麼事?

另一個被排除的選項是「藝術家不一定需要藝術哲學」,施建伍沒有說明這麼做的理由,倒是提出一個有趣的問題:什麼情況下,藝術家一定需要(藝術)哲學?他的回答是:當一個藝術品是根據某種哲學製造出來的時候,藝術家一定需要哲學。這個說法是有道理的。但這裡的「一定需要」和前幾節的「一定需要」意思相同嗎?先前,施建伍說「一定需要」的用法和「更好效率或是產出更好的作品」有關。他想知道,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否必要。現在,問題卻和創作能力無關,只和作品的起源有關。

設想一下,一方面,有個藝術品 W,它是藝術家 A 根據某種哲學製造出來的。因此,A 一定需要哲學,否則 W 就不會存在。另一方面,A 卻不一定需要哲學,因為他可以靠其他方法提升創作能力。A 一定需要哲學,又不一定需要哲學——我們知道這個情況本身沒有矛盾,但在表達上令人困惑。「一定需要」的用法到底是關於「創作能力的提升」還是「作品的起源」呢?如果這兩件事都是施建伍想要討論的,最好在表達上進一步區分。

結語:所以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

施建伍似乎認為現在藝術品的一個必要條件是「不能被複製而且又有原創性」。事實上,有些藝術品既是可複製的,又是原創的。有哲學家主張,批量生產是大眾藝術品的一個必要條件。對更為傳統的藝術形式來說,例如澆鑄雕塑和蝕刻版畫也是可複製的。調查一個事物的可複製性,無法幫助我們判斷該事物的藝術品身分。

這個事實或許能反過來為施建伍所用。他在這裡的策略是:透過懷疑藝術定義的用處,來懷疑藝術家需要藝術哲學。然而,除了前幾節提到的問題,假設這個策略正確,它也頂多表明藝術家在從事創作活動時不需要藝術定義。該策略並不排除:藝術家需要理解甚至參與藝術哲學的其他話題。不過,如果施建伍真的認為藝術家不需要任何藝術哲學的任何話題,而且「不需要藝術哲學」僅僅意味著「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充分的」(而非「完全不會影響」),那麼我同意這個看法。沒有一種藝術哲學能保證藝術家提升創作能力。當然,這得用數據證明;我在這裡不替該看法辯護。

該看法有沒有和林斯諺衝突呢?畢竟,當林斯諺說「懂藝術哲學很可能是成為好藝術家的充分條件」,看起來他想要論證「懂藝術哲學成為好藝術家的充分條件」。但在論述中,他總是說「可能……」,沒有一次說那是充分的。這種審慎態度使我們可以對他的主張做另一種解釋,而我認為那種解釋和施建伍的立場相容。

在「什麼是需要?」一節中,我們分析了「需要」、「一定需要」和它們的否定涵義,得到四個選項。除選項一(充分)和選項二(不充分)、選項三(必要)和選項四(不必要)互斥而無法同時成立之外,任意兩個選項都能組合起來,成為一個立場。例如,林斯諺指出,藝術哲學對藝術家來說是不必要的:

研究藝術哲學不是成為好藝術家的必要條件,很多優秀的藝術家可能一輩子都沒接觸過藝術哲學。

同時,他傾向於說它是充分的:

哲學的特色在於增進思考的深度與批判能力,作為哲學的一個子領域,藝術哲學不例外地也有這種特色。當藝術家對藝術做了更深層次的思索,習慣了懷疑、反省與批判,我很難想像在經過這樣的陶冶後,藝術家不會創作出更好的作品。

這兩段話的字面意義是: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充分但不必要的。但他沒有給出決定性的理由表明那是充分的,沒有說藝術哲學能保證藝術家提升創作能力。因此,我們也可以合理地認為: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既不充分也不必要。在那些使用哲學來製造藝術品的特殊情況之外,施建伍應該會同意上述的一般性解釋。考慮到他說過藝術哲學「完全不會影響」藝術家,他的實際立場大概更強,但這個立場也包含在「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充分的」的可能情況中。

The Death of Socrates
藝術哲學對藝術創作來說既不必要也不充分,但這不表示它一定不重要。The Death of Socrates, by Jacques-Louis David (1748–1825).
如果,理解藝術哲學對提升創作能力來說是不充分的,要怎麼解釋「懂藝術哲學很可能是成為好藝術家的充分條件」這個語句呢?請留意,說一件事既不充分也不必要,並不表示它一定不重要,也不表示它不值得擁有或追求。我們可以說,在很多情況下,理解藝術哲學有助於提升創作能力,所以這件事很重要。假設在讀過藝術哲學的藝術家中,有 90% 提升了創作能力。藝術哲學的重要程度可見一斑,卻仍不充分,因為它不保證藝術家提升創作能力。我猜林斯諺和施建伍都會同意說,理解藝術哲學,對創作能力的提升是不充分的。關鍵在於這件事的重要程度。林斯諺會說,雖然它不充分,卻仍很重要。施建伍則說它不會造成任何影響。

最後這一節,施建伍把討論限定在藝術定義上,但我不清楚他在其他部分提到「藝術哲學」時,是不是也採用相同的做法。無論如何,他在結論中暗示:藝術家不需要藝術定義。在我看來,與其說他們在藝術哲學對創作的重要程度上有所分歧,不如說,討論的是藝術哲學的不同話題的重要程度。施建伍認為藝術定義對創作不可能有幫助,但沒有說其他話題都如此;林斯諺則認為至少有些話題(他舉了畫家學習藝術本體論的例子)很可能有幫助,但也沒有說其他話題都如此。這樣看來,在他們的立場間沒有真正的對立。

6/24 仰哲講座

  • 1. 可能有人會說,假如藝術品和整個藝術實踐不存在,藝術哲學也不會存在,可見,我在前面說的「即使藝術品不存在,藝術哲學仍存在」為假。不過,科學和哲學理論的主題可以是不存在的事物。舉例來說,即使乙太這種物質不存在,我們也不會說乙太理論因此不存在。
我的主要研究領域是分析美學,尤其是藝術定義、藝術存有學和流行音樂美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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