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哲學】暴力是權力的展現?還是權力的缺席? | 哲學新媒體
泛哲學

暴力是權力的展現?還是權力的缺席?

從漢娜鄂蘭談權力與暴力之別
為何我們會認為警察的行為不是行使公權力、正當執法,而是血腥暴力,責難他們淪為黑警呢?是因為他們逾越了原本法律的授權,濫用權力?還是他們的行為本來就不屬於權力的範圍,而是不正義的暴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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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反送中事件以來,世界各地皆目睹了原本對政治冷感、只想拚經濟的香港人民,如何為了維護法治、捍衛政治權利走上街頭,如今與中國政府、港警對峙的情況更是越演越烈。然而,身為台灣人的我們,在擔心今日香港是否會成為明日台灣處境時,除了能以行動聲援、呼籲政府建立救助機制外,我們一定很難忽視其中的弔詭之處:為何我們會認為警察的行為不是行使公權力、正當執法,而是血腥暴力,責難他們淪為黑警呢?是因為他們逾越了原本法律的授權,濫用權力?還是他們的行為本來就不屬於權力的範圍,而是不正義的暴力呢?權力與暴力真的是非黑即白的對立關係嗎?或許重拾漢娜鄂蘭 (Hannah Arendt) 的政治理論能為我們提供更深刻的觀看視角與指引。

堪稱二十世紀最偉大的女性政治思想家之一的漢娜鄂蘭,原籍德國的她因猶太裔身份,於二戰期間歷經顛沛流亡,使她格外關注極權主義、何謂人的本質、人權等議題。不過,鄂蘭的思想和寫作風格,長期以來都被公認為較沒有系統性,散文式的處理更常讓研究者與讀者頭疼,若我們想對鄂蘭的政治思想有更深入的了解,光是閱讀她的單一著作,恐怕很難掌握。

在鄂蘭首次聞名於世的著作《極權主義的起源 (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 》中,有許多關於反猶太主義、帝國主義及極權統治如何出現的研究。不僅如此,若閱讀如小說般生動的《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 (Eichmann in Jerusalem: A Report of the Banality of Evil) 》1,能一窺極權統治下,個人不思考、不做判斷會帶來的種種後果。另外,我們也不能忽略在《人的條件 (The Human Condition) 》中,鄂蘭解釋了何謂人的行動、公共性與政治場域,以及她試圖在《論革命 (On Revolution) 》與《論暴力 (On Violence) 》對權力與暴力提出全新見解,並質疑現代民主政治的組織結構與人民價值觀會為我們帶來何種困境。

這一本又一本的著作2,是鄂蘭為了面對自身的政治現象、處理其所處時代的政治衝突,透過分析過往的歷史、政治事實,思考後寫下的反省。或許這些文本有其創作的特殊時代背景,不過,當我們不知道如何面對當今面對特定的政治衝突和問題時,鄂蘭的剖析仍很值得參考。

以下就讓我們一起透過鄂蘭與眾不同的觀點,試著理解權力、釐清權力與暴力的差異,以及兩者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吧。

權力與暴力不是一體兩面

在爬梳了許多文本後,鄂蘭發現多數的思想家都只集中於討論何謂權力,甚至將權力與暴力看為同一個現象的兩面,他們認為權力就是將自己的意志加諸在他人身上,是一種強迫、宰制,因此,最強大、最顯著的權力就是暴力。

傳統的權力概念認為權力在於支配與宰制
例如著名的政治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 (Max Weber) 將國家定義為:為了維持統治關係,可以對人合法使用暴力的存在。這樣看來,所有的政治活動都是為了爭取權力,以貫徹自己的意志。

但鄂蘭認為,政治不是只是國家統治,權力也不是只有單向、宰制的性質,更不是統治階級壓迫的工具。當我們把政治權力與國家權力視為一體,不僅是對權力的誤認,更是沒有真正了解暴力的本質。

國家若只是透過命令、暴力展現其權力,使人民願意臣服,或者說暫時接受,在忍無可忍之際還是會起身反抗,進而對國家的存在帶來問題。然而,國家為了執行「權力」、維持穩定,必然需要使用與暴力相關的要素。這時概念的規範性兩難油然而生,且以功能性區別權力與暴力,也會顯得脆弱而模糊。

因此,鄂蘭希望透過不同層次上的分析,為權力與暴力找到區分標準,並凸顯出在具體現實中,我們很難將權力與暴力這兩個現象完全分開而論,它們總是彼此交織,如影隨形。

有創造力的權力:集體行動權力

鄂蘭對權力的理解可以分成兩個層次,首先是集體行動的權力,進一步是政治秩序的權力3

鄂蘭將人的活動分為勞動、製造與行動三種類型
在《人的條件》一書中,鄂蘭將行動4描述為人最特殊的活動,不單是因為個人可以透過言說與行動參與在公共領域內,使其「存有」不再受到有限生命的侷限,還因為行動的前提是人的複數集合,人們才得以建立公共性 (Öffentlichkeit) 5,形塑人的共同的基礎。所謂公共性,並不是指複數的個人聚集在一起,也不涉及個人生存、生計必須的事務,而是關心人作為集體存在的世界,鄂蘭將之描述為「公共、共有的世界」,即羅馬人所說的 res publica 。在這個「世界」裡,人與人不僅是一起居住,同時還能避免相互侵犯與壓迫,因為人們將彼此視為共同體。

因此,當人們因著共同的意圖聚集在公共場域裡,不但將彼此視為能力相等的個體,更把彼此視為一個整體,團結一起行動時,就產生了集體行動的權力。它並非物質、不能被測量、保存、更不屬於任何一個人。相反地,它只屬於群體6是共同、共有的 (gemeinsam)

此外,鄂蘭認為,德文的權力 (Macht) 來自於拉丁文 Potentia,它的意涵是可能或者想要,指涉的是一種潛能、可能性7,並非已經做出或完成某事。於是乎,集體行動的權力不僅形成於人們因「共同」意圖的聚集它還與創造新的開端、可能性有關。

換言之,當人們為了共同的「利益」聚集在一起,不斷地發起新的倡議、 為實現共同的目標努力時,如此具有創造性的政治實踐,展示的就是集體行動的權力。太陽花學運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運動的一開始由於學生團體的號召,學生們為了其政治理念與訴求,自主走上街頭,也有的在老師的帶領下在現場啟動「街頭民主教室」,後來卻逐漸演變成一場似乎全民參與的「大型運動」。

以鄂蘭的觀點而言,當時的「聚集與團結」是因為人們有著一致認同的理念與意圖,行動的目的除了要反抗既有但有瑕疵的程序外,更是為了創造新的可能,將更多新的議題納入公共事務之中,這正是群體擁有集體行動權力之際。

法國2016年大型抗議時出現了街頭民主教室
固然這個「聚集與團結」能形成集體行動的權利,具有創造性的力量,但它卻有著一個不容忽視的致命傷——時效性。因為人們是偶然間帶著相同的意圖或任務彼此聚集,才成為一個集體。當任務完成或目標消失時,不只「集體」不復存在,存在於群體行動中的權力也就會隨之消失8

因此,我們還需要一個跨越不同群體、時間的權力,它不但可以維持、穩定既有群體的存在,還能具體實現集體行動的權力,使個人得以被承認屬於一個群體,並在其中獲得尊重、自由與平等對待,而這就是政治秩序的權力。

因共識而生的權力:政治秩序權力

雖然鄂蘭告訴我們,人們聚集成一體,一起行動就擁有創造可能性的權力。然而,迥異的人們要如何一起行動?除了透過共同的意圖與目標,短暫而偶然地團結外,代價最低、最不費力的辦法是,人們彼此協調,產生「普遍共識」 (consensus universalis) 」9,並願意遵照普遍共識的產物——一套客觀化、具有普遍拘束力的秩序與系統,一起生活。儘管個人行動會受到約束,但個人可以在公共領域內享有平等與自由。此外,由共識一起組建的政治共同體,也得以穩定且長久的存在。而這個普遍共識便是政治秩序的權力。

鄂蘭指出,當我們說一個人「擁有權力」時,實際上我們是在說他獲得自己從屬的團體的同意與支持,授權以他們的名義去行動10。所謂國家權力、公權力,即國家作為最大的共同體,以普遍共識的授權為基礎,擁有並執行政治秩序的權力

換言之,現行的所有政治秩序與憲政秩序(包含憲法及法律制度)都是政治秩序權力的實體化與體現11,因為他們都是獲得以此生活的人們、群體的認可,為的是執行並確保人們之間無聲的默契。因此,所有人都受到這套特定的方式的保護,也受到「整體」的約束——如身為一國之民的權利與義務。

值得注意的是,政治秩序權力與集體行動權力的差別之處在於,後者涉及集體行動帶來的創造可能性,而前者更聚焦於具體化權力、使之具有拘束力、能夠執行、完成任務。不過,這時權力與暴力往往會彼此交疊。

警察之所以有權力,是因為背後法律的授權
若以我國警察為例,或許更為清楚。為何警察在執行勤務時,可以配戴棍、刀、槍等暴力性武器,甚至得以強制力對嫌疑人進行制止、搜索、扣押、 或逮捕等行為呢?這是因為他們依據警械使用條例而為;作為中央法規的警械使用條例,屬於立法機關權責內所制定的法律;立法機關得以制定法律,則來自憲法的授權;憲法本身則是人民主權的展現。

所以,我們會說警察使用槍械武器,是執行公權力的展現,並不是單純恣意、赤裸裸的暴力。這一整套具有拘束力與保護力的系統(秩序),以我國人民的普遍同意與支持為根據,展現出政治秩序權力的授權。

於是乎,從鄂蘭的觀點得以釐清,當我們評價警察、國家的行為是否有正當性時,並不是在問其是否有權力,因為他們代表的是公權力的手足,即普遍共識的執行者,所以並非無權。而我們真正關心的其實是,縱然使用暴力手段可以達到穩定秩序的效果,但是否有逾越政治秩序權力的授權,「我們」是否都同意用「如此」手段來解決問題。

不過,鄂蘭在《權力與暴力》中,還提出一個值得注意的反例——試圖反抗政治秩序權力的右派極端主義份子。他們的出現不僅顯示出既有秩序尚未得到完全的認可,更是對政治秩序權力的質疑。但代表政治秩序權力的警察依然會打擊這些右派極端主義的組織,並拘留其成員,不單是因為警察的行為獲得政治秩序權力授權,更是多數的意志透過「暴力」收回「少數權力」的過程12,唯有如此,才能繼續穩固多數人的認可、共識,不會輕易動搖既有秩序,以及群體的穩定性。

秩序雖然是共識的產物,但對每一個個人仍然有約束的力量
需要補充的是,上述的少數權力是指,縱使個人或群體的行動是獲得團體內部的認可與支持,但其激進化的作為並未獲得多數人共識,因此,仍受集體共識——國家憲政秩序的拘束13。因為國家基於普遍共識建立共同的秩序,根本目的除了使人們能夠依循一套規則一起生活,不會彼此傾軋,使平等、自由的公共世界成為可能外,同時也是個人在群體中獲取承認的方式,進而開啟每個人不論是在政治、社會以及存在的層面上的行動的可能性。

由此可知,鄂蘭對權力的理解,不僅有能創造新開端的集體行動的面向, 還有著建構系統、具有拘束力的面向,透過具體化為憲政秩序的過程,貫徹共識,將權力實際執行於公共用途。而後者也展現了權力與暴力相互依賴、交互作用的現象。

無能的工具:暴力

既然暴力並非絕然對立於權力存在,不是一個可以被獨立看待的現象,什麼是「真正」的暴力?

雖然當權力與暴力有所交疊時,也會具有壓制的性質,即國家在政治秩序權力的授權下,可以使用武器抵禦外敵,對內也能對罪犯或叛亂分子進行制裁14 。但其重要的核心是,國家並不是建立在可以使用暴力之上,反倒是在獲得自由意志的支持與普遍認可下,才能考慮採取最後的手段——暴力來維持秩序,目的是保障自由、平等與正義。

所謂暴力,對鄂蘭而言,特徵在於其有工具屬性15。工具是人為了實現某個目而製造,人們會一直使用工具直到特定的任務完成。而「真正」的暴力也是遵循著工具與製造的邏輯,像所有工具一樣,讓使用之人能增加自己的力量,達到個人也能征服多數、支配他人的目的,使其意志成為對他人有拘束力的決定。

警察暴力所透露的是無權與無力
因此,鄂蘭在《論暴力》中明確寫道:「赤裸裸的暴力發生在失去權力的地方。」16,在政治上單純使用暴力之人,將他人視為工具,施予強迫與支配,以為這樣可以彌補、代替他失去的權力,事實上,反而只會凸顯自己的「無能」與「無權」,因為暴力不能取代權力,只能破壞權力17

具體而言,暴力不僅會摧毀自己的權力,也會破壞他人的行動能力。鄂蘭在《極權主義的起源》中以納粹集中營中裡的互動為例,通過無視個人、社會集體排斥,以及如物品般任意對待的行為,都是暴力破壞個人行動可能性的展現,個人為了避免惡害,便不再參與政治的討論與行動,也就不可能再創造新的可能。其次,暴力的破壞效果會進一步延伸到集體行動層面,造成集體行動的無能。人們集體不再思考、判斷,只會立即、且毫無疑問地服從命令,不管是否有來自槍管的脅迫。這也是鄂蘭在《平凡的邪惡:艾希曼耶路撒冷大審紀實》一書中所描述的恐怖實況。這時的「集體」淪為空殼,失去了權力的認可與支持,剩下的只有暴力關係了。

結語

從上述一系列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若將權力與暴力兩個概念輕易二分,難免會出現無法解釋的灰色地帶,因為他們的關係如人的感情一般,時常愛恨糾纏、難分難解。不過,他們在鄂蘭的分析下仍保有一些區別。

相較於暴力只是單純個人武力的積累、壟斷,只想透過強制、脅迫的手段,來實現個人的意圖,他人只是可以支配的手段與工具;國家可以正當使用暴力,來自政治秩序的授權,目的是貫徹普遍共識、保護個人。

而對個人來說,最重要的還有集體行動的權力。當眾人將彼此視為獨立個體,卻又為了公共的世界,相互協商、溝通,進而形成一體、共同行動時,便能創造新的可能。如此,不僅可以實現自我,更讓我們得以建構出一個具有平等、自由、有包容性的政治空間,一起生活。因此,不論是對政治漠不關心,或因害怕、避免惡害而噤聲,抑或是不經思考與判斷的完全接受或執行,都有可能會為我們帶來難以預料的災難,為極權主義或恐怖統治埋下種子。

在下一篇與鄂蘭一起思考政治哲學的文章中,我們將以鄂蘭的視角,繼續探討以下幾個問題:如果人的政治行動是為了實踐自我,為何多數的現代公民不再願意關心政治?建立在人民共識上的民主制度,真的能促成人人平等、 自由的公共領域嗎?如果代議制民主作為現代公民政治參與的方式,為何權力對ㄧ般人民來說很陌生,並時常認為它被少數人壟斷呢?現代民主制度到底有何缺陷呢?

  • 1. 筆者肯定蔡佩君翻譯鄂蘭的《責任與判斷》(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把 banality of evil 譯成「惡之平庸性」。
  • 2. 鄂蘭多數的出版的著作原文都是英文,是其幸運逃至美國後才寫下的。不過德文才是其母語,所以上述的著作皆有她自行翻譯的德文本,德文本的內容不僅敘述生動、鏗鏘有力,還增補許多英文本中沒有的說明。因此,本文中的引述內容以德文版為主,英文原文則附於註內。
  • 3.  die gemeinsame Handlungsmacht und die Macht der politischen Ordnung. 
  • 4. 鄂蘭將人的活動分為勞動 (Labor/Arbeit)、製造 (Work/Herstellen)、與行動 (Action/Handeln),三者皆有完全不同的定義,其中又以行動最為特殊,為人真正的 Vita Activa (拉丁文字面意思是「活動著的生命」)。礙於篇幅,此篇暫不細究。
  • 5. 公共性 (Öffentlichkeit) 是德國政治哲學領域裡思想家們非常關注的議題,然而,思想家們彼此來自不同時代與脈絡,因此也造就了迥異的公共性理解。
  • 6. Vgl.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44= MG, S.45: „Power corresponds to the human ability not just to act but to act in concert. Power is never the property of an individual; it belongs to a group and remains in existence only so long as the group keeps together. “
  • 7. Vgl. Hannah Arendt, The Human Condition,p.200=Vita activa oder Vom tätigen Leben(VA), S.252:„...die deutsche Macht, die sich von mögen und möglich, und nicht von machen, herleitet—weist deutlich auf den potentiellen Charakter des Phänomens hin.”
  • 8. Vgl. The Human Condition, p.200=Vita activa oder Vom tätigen Leben (VA), S.252: „power springs up between men when they act together and vanishes the moment they disperse.” „Macht aber besitzt eigentlich niemand, sie entsteht zwischen Menschen, wenn sie zusammen handeln, und sie verschwindet, sobald sie sich wieder zerstreuen.“ Und auch Vgl. MG S.45.
  • 9. Vgl. Ziviler Ungehorsam, in: dies., Zur Zeit. Politische Essays (1943–1975), S.149.
  • 10. Vgl. Hannah Arendt, On Violence, p.44= MG, S.45: „ When we say of somebody that he is "in power" we actually refer to his being empowered by a certain number of people to act in their name.“
  • 11. Vgl. On Violence, p.41=MG,S.42: „All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re manifestations and materializations of power“.
  • 12. Vgl. MG S.52.
  • 13. Vgl.On Violence, p.51: „Hence, in domestic affairs, violence functions as the last resort of power against criminals or rebels-that is, against single individuals who, as it were, refuse to be overpowered by the consensus of the majority.“
  • 14. Vgl. MG, S.48, 50-51.
  • 15. Vgl. MG S.47:暴力擁有工具屬性, «instrumentalen Charakter» , sie ist in dieser Struktur mit der Gewaltförmigkeit, die das Herstellen von Gegenständen begleitet, vergleichbar. Vgl. auch VA S.165: „Alles Herstellen ist gewalttätig.“
  • 16. Vgl. MG S.55.
  • 17. Vgl. VA,S.255: „Gewalt kann Macht nur zerstören, sie kann sich nicht an ihre Stelle setzen.“ Und MG, S.56.
兒時的夢想是成為法律人,越是長大才發現不喜框架,醉心於思辨與改變,更相信哲學是一種生活模式,而不是象牙塔裡的知識。 總對世界有太多疑問與不解,貪心地想探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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