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適用於多人婚及親人婚嗎? 回應《回》文及朱家安對《支》的批評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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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同性婚姻的理據適用於多人婚及親人婚嗎? 回應《回》文及朱家安對《支》的批評

上一篇文章《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權嗎?》(下稱《支》)發表後, 哲媒專欄作家 Litman發表《回應〈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權嗎?〉:一個區分,兩個回應》回應《支》;向來支持同性婚姻的哲普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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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文章《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權嗎?》(下稱《支》)發表後, 哲媒專欄作家 Litman發表《回應〈支持同性婚姻真的是平權嗎?〉:一個區分,兩個回應》(下稱《回》)回應《支》;向來支持同性婚姻的哲普網站「哲學哲學雞蛋糕」腦闆朱家安也在他的 Facebook 動態消息反駁《支》,並引用他早前編寫的挺同婚書籍《護家盟不萌》(下稱《萌》)加以解釋。感謝兩位哲人認真看待《支》的論點,由於討論同性婚姻支節甚多,字數所限,本文將針對《支》第三部份,即對「支持同性婚姻邏輯上同樣支持多人婚姻及親人婚姻」這個命題的批評作出回應。

《支》指出基於邏輯一致性,認為「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不單支持同性婚姻,1該原則也會支持各種多元婚姻,如多人婚姻 (polygamy) 及親人婚姻,因此,若支持同婚者(下稱正方)基於「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支持同婚,卻拒絕多元婚姻則有雙重標準及歧視之嫌 。

Litman 和朱家安不同意這個論證,指出我們有好的理由支持同性婚姻,同時反對多元婚姻。因為「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不是唯一考慮的原則,也要權衡某一婚姻組合會否帶來不良影響,他們認為多人婚及親人婚都會帶來不能接受的不良後果。朱因此認為婚姻資格應該只限於一男一女及同性之間,Litman 則得出一個較弱的結論,認為支持同婚,同時反對多人及親人婚不一定是不一致。

1. 重構《支》及正方的論證

回應《回》和朱家安的論點之前,讓我們先澄清一些相關的概念,以及建構支持及反對同婚的論證,讓之後的討論更清晰。目前為止,概念上我們有以下數種可能的婚姻組合:一男一女婚姻、同性婚姻、多人婚姻2及親人婚姻。針對這幾種概念上可行的婚姻組合,政府對婚姻也有至少以下幾種可能的政策:

P1. 只承認一男一女婚姻、

P2. 只承認一男一女婚姻和同性婚姻、

P3. 承認一男一女婚姻和同性婚姻,並且承認多人婚姻或/和親人婚姻、

P4. 不承認任何一種婚姻組合。

值得留意的是, P4 也是其中一個可能的政策,這並不是說廢止婚姻,而是廢止婚姻由政府承認的必要,即是婚姻的去建制化 (disestablishment of marriage)。3朱認為政府應只承認一男一女及同性婚姻(即 P2);4相反,持 P1、P3 和 P4 立場的人就是反方,換言之,P2 的對手不只是現只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 P1,還有認為婚姻權應延伸至多人戀及親人戀的 P3,以及要求婚姻去建制化的 P4。

《支》認為 P2 站不住腳,認為若單以「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為理由,正方不應只挺同婚,更應支持多人婚及親人婚,否則有歧視希望進入多人婚及親人婚的人之嫌。運用肯定前件 (modus ponens) 論證形式,《支》的論證重構如下:

S1. 如果某戀愛組合符合「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政府應該承認該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S2. 某戀愛組符合合「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

S3. 所以,政府應該承認某戀愛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本文簡稱這項論證為「相愛論證」,該論證強調「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乃唯一決定某組合能否擁有結婚權利的原則。明顯地,不論男女、男男或女女、希望多人婚及希望親人婚的人都能符合這項原則,所以,當中的「平等及自由戀愛」是唯一能證成婚姻權利的原則,邏輯上,我們不但應該將同婚合法化,更應將多人婚及親人婚合法化。

Litman 和朱不同意「相愛論證」,他們認為「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不是唯一支持某戀愛組合擁有結婚權利的理由。第二個決定性的理由是某戀愛組合有沒有對當事人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 (uncontroversially harmful effects);5朱亦引用 Wedgwood 指出,經驗事實 (empirical fact) 上,當事人應對婚姻有強烈慾望6這是第三個決定性原則,加上原本的「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其論證將變為:

S4. 如果某戀愛組合符合「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擁有強烈希望結合的慾望,以及沒有對當事人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政府應該承認該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S5. 某戀愛組合符合「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擁有強烈希望結合的慾望,以及沒有對當事人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

S6. 所以,政府應該承認某戀愛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本文稱之為「相愛及不傷害論證」,只有某戀愛組合能符合該論證的這三項原則,他們才有結婚的權利,並將該種婚姻合法化。換句話說,只要某戀愛組合不能符合三條原則中的任何其中一條,該婚姻組合就不該合法化。朱及 Wedgwood 均認為,即使多人戀及親人戀符合「相愛論證」中的原則,卻不符合「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所有原則,故此政府不應該承認他們有結婚的權利,所以他們的立場是支持同婚,卻反對多人婚及親人婚。

2. 一點澄清:同婚導致多元婚姻是滑坡謬誤嗎?

探討「相愛及不傷害論證」的合理性之先,讓我們先澄清在「滑坡謬誤」這個問題上,正反雙方都可能會誤會的地方。Litman 於《回》文第 3.2 部份指出「若論證是從 A(起點)-> B -> C ... -> Z(終點),中間的步驟的可能性/強度決定了該滑坡論證是否為謬誤 」,而《支》並沒有提供「由B -> C ->...-> 」的論證強度及實際可能性 (plausibility) 為何,雖然同婚導致多元婚姻未必是滑坡謬誤,卻認為《支》「仍是『偏向』謬誤居多」。朱家安亦在 Facebook 指出,「如果一個論證基於某些理由不會有某些結果,但你無視這些理由並且主張它有,一般來說我們就會說你是錯誤地滑坡,這不是強調『我談的是邏輯上的後果』可以避開的。」

Litman 和朱似乎誤會了筆者的意思,當筆者給「『同婚會導致多元婚姻』會犯上滑坡謬誤」這個命題予以否定,意思不是說「『同婚會導致多元婚姻』不會犯上滑坡謬誤」,也不是說「從 A(起點)-> B -> C ... -> Z(終點)」這種方法推論「因為同婚合法化>…>多人及親人婚合法化」。本人同意若從滑坡謬誤進路去理解「同婚會導致多元婚姻」,這項推論幾乎肯定是謬誤。而是說我們應放棄從滑坡謬誤這個進路去理解為何反同婚人士認為「同婚會導致多元婚姻」,筆者只是指出,基於相同原則(即「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推論出若某人支持同婚,某人亦因此不能避免地同樣支持多人婚及親人婚。

3. 用「相愛及不傷害論證」挺同婚兼反多人婚、親人婚,能行嗎?

澄清一些挺同婚者對《支》的誤解後,讓我們探討用「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來支持 P2 立場是否合理。由於篇幅所限,《支》並沒有仔細討論「相愛及不傷害論證」進路的可行性,《支》只是嘗試駁斥掉一些常見及較簡單挺同婚的論點。然而,將「相愛論證」修正為「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乍看之下,的確讓挺同婚的論點較難駁掉,加強了支持同性婚姻的說服力 。

思考一段時間後,本人認為「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不但沒有加強持有 P2 立場的說服力,甚至為 P2 立場帶來更多難以疏解的問題:第一條進路是支持同性婚姻,也無可避免地支持多元婚姻(本文稱為「甚麼都可行」問題);當我們以「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三項原則證明多人婚及親人婚不應合法化,其實出問題的不一定是多人婚及親人婚本身,也有可能是由於這些原則不合理(第二進路),或者其他經已合法化的婚姻組合都面對相同困難(第三進路)。

3.1 第一進路:「甚麼都可行」

「甚麼都可行」進路指出,不只同性戀者,多人戀者及親人戀者也符合「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所有原則。先假設某戀愛組合是相愛,餘下的部份是證明這組合不一定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以及有強烈想結合的慾望。

在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方面,Wedgwood 認為歷史上已經有大量證據指出一夫多妻制對女方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他基於篇幅所限而沒有直接提供相關的歷史證據,而在註腳中引用 Posner 的《性與理性》指出一夫多妻制會帶來不同的問題,《回》和《萌》都就一夫多妻制提出相關的論點。第一,《回》引用 Posner《性與理性》指出,「社會的基因庫多樣性 (diversity of gene pool) 會減少,從而增加亂倫的機會」,7第二,Wedgwood和朱認為多人婚會造成「性別之間有權力不對等的問題」,特別是身為弱勢的女性;8除了一夫多妻的問題外,為方便討論,本文也將「近親繁殖會導致後代有先天缺陷」這個 Wedgwood 沒有特別處理的問題,歸納為無爭議性的傷害之一。9

可是,反方認為「多人婚姻對當事人(特別是女性)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這項批評是不恰當。例如反對同性婚姻的哲學家 Jeff Jordan 認為 Wedgwood 提出的歷史經驗並不能跟當代討論「多人婚應否合法化」相提並論,Jordan 認為政府認可的多人婚姻並未曾出現在自由的國家 (liberal state),自由社會的特徵是每個人擁有財產法的保障,10這能有效減少歷史上多人婚會造成「性別之間有權力不對等的問題」的問題。故此 Jordan 認為歷史的經驗及證據跟當代討論的多人婚姻是不相關的。

至於「社會的基因庫多樣性」問題及近親繁殖問題,反對多人及親人婚者的人似乎忽略了一群不打算生孩子或不能生育的性小眾,對於同時擁有男和女的多人戀愛族群,他們的性關係不一定涉及生育,可以透過絕育、吃「事後丸」及較安全性行為,例如正確使用安全套及計算月經週期等方法,來避免生育;對於同性多人戀愛關係及同性親人戀愛關係,他們的身體結構本身就不能生育。對上述族群來說,生育根本不是考慮因素之一,因此他們並沒有造成在生育方面無爭議性的傷害。

此外,多人及親人戀者之間也未必涉及權力不平等的關係,他們從相識到交心,從發展關係到結婚也可以是基於共識、互相尊重的原則生活。以朱特別提到的親人婚為例,支持親人婚的人大可以退一步承認,即使部份親人戀者在輩份上的差異的確會造成婚約不自主,但是這並不代表就能把所有親人婚組合排除掉。只要親人婚的當事人是同輩(如胞姐弟、堂兄妹等),似乎就很可能將朱提出的質疑排除掉。即使我們再退一步認為歷史經驗適用於現代社會,我們不宜將某些社會中多人婚及親人婚當中權力不平等的關係,強加於其他能夠幸福及美滿地生活的其他多人戀及親人戀者。

此外,正如上述之言,同性之間也可以出現多人婚及親人婚,若異性多人及親人婚是不平等關係的根源,同性之間的多人婚及親人婚能夠杜絕因性別差異而造成的傷害。因此,我不同意朱一竹篙打死一船人 ,一次過將所有多人婚及親人婚組合排除掉。那些不會造成無爭議性傷害的多元婚姻組合將成為弱勢之中的弱勢,成為現時婚姻平權中的犧牲者。

對於「強烈想結合的慾望」方面,朱家安在 Facebook 提到,《支》似乎有誤導讀者之嫌。他認為,明明 Wedgwood 指出「支持同性婚姻的基礎論證(對婚姻有強烈的慾望)」同樣支持多人婚姻之後,立即指出根據有關經驗事實,即使原則上可能,實際上對多人婚姻有強烈的慾望卻是很罕有。但是,筆者不太肯定「社會對多人婚有強烈的慾望是很罕有」到「不支持多人婚姻」是如何推論出來,這好像在對多人戀者說:「因為你們多人戀者人數很少,對婚姻的沒甚麼渴求,似乎你們不太希望政府能給你們結婚的權利,所以我認為政府不應給予你們結婚權利是合理的!」

可能那些擁有多人戀愛關係的人聽起來會覺得很奇怪:「正正是因為社會對我們的污名化,LGBT 群體對我們的關懷也不夠,媒體也沒有正面報導我們純潔的關係,很多學者錯誤認為我們的關係必然為社會及某些家庭成員造成傷害,我們才不敢出櫃,不敢也不懂走出來向社會說我們很渴望結婚!」相信當支持「婚姻平權」的人理解到多人戀及親人戀者一直以來在社會受到諸多污蔑及標籤後,能夠為他們充權 (empowerment),讓他們認識到他們都是性多元中的一元,應該應有的尊重及接納,社會也不再歧視他們,不再剝奪他們與生俱來的結婚權利。

第一進路指出支持同性婚姻的原則如何同樣適用於多人婚及親人婚,這種論證方式不像滑坡謬誤般指出支持同性婚姻 >B>C…>Y> 多人婚及親人婚,而是指出基於支持同性婚姻的充份的理由(即相愛、強烈想結合的慾望及沒有無爭議性的傷害)同樣適用於很多多元婚姻的組合。站在他們的立場來看,正方似乎就像那些只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人歧視同性戀者般,歧視想多元成婚的人。

3.2 第二進路:「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原則不合理

《回》、朱及 Wedgwood 都贊同只有多人婚及親人婚會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例如朱家安引用 Wedgwood 所說的「性別之間有權力不對等的問題」。可是,哲學家 Jordan 卻指出,即使多人婚對當事人造成的傷害可能比效益高,由於婚姻是有共識的成年人之間的自願安排,我們還未有明確的理由拒絕他們的法律地位。11即使當事人在婚姻中很可能面對不公平的情況,為其中一方帶來「無爭議性的傷害」,但因為當事人(尤其是身處於自由社會中的人)是自願進入這段具冒險性的關係,我們不能因為某段關係很可能帶來傷害而否定一段關係本身。

典型的自由主義者認為,只要這種生活模式是他自己的自主且成熟的選擇,以及該生活模式不會傷害其他人,人應該有冒風險選擇自己想過的生活的自由。此外,從正方的角度來看,能夠結婚是很多人美滿人生的一部份,不單是異性戀者和同性戀者,更包括多人戀和親人戀者,因此政府並沒有正當的理由禁止他們擁有結婚的權利,「無爭議性的傷害」原則似乎欠缺說服力。

3.3 第三進路:支持一男一女及同性婚姻的人也沒想到他自己

第三條進路採用的策略是假設「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三項原則都是恰當的,可是這些原則卻會帶來荒謬或不能接受的結論。朱家安在《萌》中提出相似的思考工具,名叫「因為你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主要是測試只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人是否歧視同性戀者,他總結:

有些人在做出對同性戀不利的判斷時,會訴諸某些『只要簡單地把主角從同性戀換成異性戀,或者把同性婚姻換成異性婚姻,就會發現它根本無法成立』的論證。這暗示了歧視的存在,這些論證被大量使用,顯示這些人對同性戀有無意識的差別待遇傾向,以致於不會想到要在思考同性戀議題時,把它們和正常人相提並論看看。12

朱認為反對同性婚姻的人之所以反對,是因為他們並沒有設身處地想到同性戀者他們的處境及訴求。筆者認為這種思考方法於檢視自己的理據有沒有犯上雙重標準的謬誤是甚有洞見的,事實上不少持 P1 立場的人的確會犯上這些謬誤13;但犯這種謬誤並不是持P1立場的人的「專利」,我們也可以檢視正方有沒有對多人及親人戀者犯上同樣的謬誤。將引文中的「同性戀」換成「多人戀、親人戀」,「異性戀」換成「同性戀、異性戀」,將「同性婚姻」換成「多人婚姻、親人婚姻」,「異性婚姻」換成「異性婚姻、同性婚姻」,反方可以質疑持 P2 立場的人:

有些人在做出對多人戀、親人戀不利的判斷時,會訴諸某些『只要簡單地把主角從多人戀、親人戀換成同性戀、異性戀,或者把多人婚姻、親人婚姻換成同性婚姻、異性婚姻,就會發現它根本無法成立』的論證。這暗示了歧視的存在,這些論證被大量使用,顯示這些人對多人戀、親人戀有無意識的差別待遇傾向,以致於不會想到要在思考多人戀、親人戀議題時,把它們和正常人相提並論看看。14

不知道朱是否承認他對多人及親人戀傾向的人有些無意識的差別待遇,認為多人婚者及親人婚者並不能跟那些「正常的」異性戀者及同性戀者相提並論呢?還是當我們真的認為「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三項原則都恰當?若是如此,那我們除了不應允許多人婚及親人婚合法化,原則上也不應該讓一男一女及同性婚姻合法化,因為根本上沒有一種婚姻種類能夠保證伴侶間沒有不公平,沒有無可置疑的傷害。代表著 P2 立場的朱似乎也沒有想到他自己,明明所有以上提及的婚姻組合都或多或少會造成無爭議性的傷害,卻一方面主張同婚應合法化,另一方面拒絕多人及親人婚合法化,這不也是雙重標準,歧視多人及親人戀者嗎?

4. 多人婚、親人婚出現不公,誰的過錯?

朱在《萌》指出一些反同婚人士控告同性戀者結婚後的生活品質都比較差、心理狀況也不好,同志家庭出身的小孩幸福感偏差,所以同婚的生活方式真的不是好選擇;《萌》反駁這種論述,認為不是同性戀者本身就是這樣,而是社會某些人不斷強化同性戀族群就是不正常、不自然的惡果,正是一個歧視同志的社會「正常」的結果,因此這個社會要被教育的不是同志本身,而是那些使同志過得不愉快的人。15

讓我們再次思考「因為你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正方或許也沒有想到他們自己,我們也可以用這套邏輯套用至一些不認同多人婚及親人婚的人身上,指出出現在多人及親人戀者身上出現的問題,很大程度上責任應該放在那些反對多人婚及親人婚的人身上,例如很多人認為多人婚和親人婚中,當事人(尤其是女性及輩份較低的一方)都受到嚴重的壓迫,以及不公平的對待。反方也可說:「明明就是整個社會對多人婚及親人婚都不認同,所以當事人都受到很大的壓迫,生活也過得不開心,這些不愉快的經歷使男方或輩份較高的人把情緒及壓力都發洩在女性或輩份較低的一方,這些弱者因權力不同等而造成各種身心靈的傷害,表面上責任在於壓迫人的人身上,事實上卻應歸咎於社會上惡劣的性文化。

甚至,正是因為多人婚及親人婚蒙受莫大的污點,政府更要快快將它們合法化,教導大眾多人及親人戀者本質上跟同婚和異性戀者及同性戀者並無分別,正所謂「 愛就是愛」,16政府更應從公共資源來減少婚姻中(不論異性戀者、同性戀者、想多人婚或想親人婚的人)不公平的情況,例如為當事人及歧視多人戀及親人戀的人提供額外的教育,以及對當事人、『恐懼多人戀症』及『恐懼親人戀症』的『病人』提供情緒支援等。

當然,正方可以反駁,認為有些問題只發生在多人婚者及親人婚身上,例如《回》提及的社會的基因庫多樣性,以及朱提及近親繁殖會導致後代有先天缺陷的問題。回到本文第 3.1 部份,筆者曾指出這些問題不必然出現在所有多人婚者及親人婚者身上,至少同性多人婚者及親人婚者身並沒有生育方面的疑慮,涉及異性的也可以透過各種方法避免生育,只要我們不給予以上造成實質問題的組合給予婚姻權利就可以了,這樣才是給予合理的差別待遇。因此,基於「相愛及不傷害論證」,合法的婚姻組合不應該是 P3,我們還應該排除一些不理想多人及親人戀組合,我們稱它做 P3':

P3':承認一男一女婚姻和同性婚姻,並且承認所有類型的多人婚姻或/和親人婚姻,除了不能避免生育的多人戀及親人戀組合。

假設「相愛及不傷害論證」中的三項原則都沒有問題,正方似乎並沒有好的理由排除不會造成實質傷害的多人戀及親人戀組合擁有結婚的權利;只要將部份很可能會造成實質傷害的戀愛組合排除掉,向來支持婚姻平權的人應該轉過來支持 P3' 立場,甚至反過來說服支持 P2 的人,指出他們擁護的並不是真正的婚姻平權。

5. 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人也沒想到他自己,又如何呢?

朱家安《萌》其中一個最出色的一點,或許就是提出「因為你沒想到你自己」的謬誤:正方固然有責任提供合理的理由解釋為何同婚應合法化的同時,能夠排除多人婚及親人婚等多元婚姻組合;但更重要的是,朱認為支持一男一女婚姻的人也未能提供合理的理由排除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組合,故此我們沒有好的理由支持反對同婚的立場。為方便討論,讓我們看看一些典型持守 P1 立場的論點及其論證形式:

S7:如果某組合是相愛,天然及互補,形式上能夠生育,孩子由生育者撫養,政府應該承認該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S8:某組合是相愛,天然及互補,形式上能夠生育,孩子由生育者撫養。

S9:政府應該承認該組合有結婚的權利。

雖然前提 S7 對挺同婚者來說很具爭議性,可是,似乎只有一男一女符合 S7 的條件,完全排除了一男一女以外的婚姻組合,他們在邏輯上不會像挺同婚的原則,不能排除多人婚及親人婚這些可能性。筆者沒打算在這裏為 S7 辯護、或者為護家盟背書,而是退一步認為即使 S7 可能有問題,我們也可以支持 P1 立場──只要 P1 的立場沒比其他立場糟糕就可以了。

如果我們同意本文第三及第四部份的論證,基於邏輯一致性,支持同婚的人似乎只有兩條出路。第一是大方承認 P3',並且為多人戀及親人戀者爭取婚姻平權,雖然說,具體上如何分辨哪些多人婚及親人婚組合應賦予結婚權利、哪些不應該,也不是容易的事;第二是認為 P3' 所承認的多人婚及親人婚是不能接受的後果,認為現有一男一女婚姻的 P1 立場更為合理。

無論我們持守的是一男一女的 P1 立場,或是認為婚姻權應開放至同性之間及部份多人及親人戀人士的 P3' 立場,其實我們背後都假設婚姻帶有某種良善觀 (conception of good)。因此我們要辯論的不單單是某種婚姻應否合法化,而是該社群中「婚姻」這個制度背後應該推崇哪種價值觀,並且不能避免地問:「(政府應該承認的)婚姻的目的是甚麼?」。

至少,通過「大家都沒有想到自己」謬誤的檢視後,只支持同婚合法化的立場 (P2) 會面對更多的問題,其理據邏輯上難以避免多人婚及親人婚也應合法化的挑戰。P3' 容許部份多人及親人婚合法化,但背後的道德價值觀也未必得到社群的認同及推崇;只支持一男一女婚姻面對的問題相對較少,似乎是較好的選擇,這個立場不會像挺同般,不得不認同其他很具爭議性的婚姻組合,也符合現時華人社會(以台灣和香港為例)的道德價值觀及文化傳統。17

基於以上的討論,我認為維持現有的一男一女是現時較值得支持的婚姻制度。當然,我也不認同社會各界人士應該固步自封,盲目反對跟自己不同的意見,任何立場的人都應該對所有方案的討論保持開放性,一起理性商討同婚,以及多人、親人婚合法化的問題。

6. 結論

本文針對支持「同婚的原則會否同樣適用於多人婚及親人婚」的問題作出較有系統的建構,以及對挺同的論點作出進一步的澄清,指出除了「相愛論證」外,根據修正後用來支持同婚的「相愛及不傷害論證」(假設這項論證沒有問題),同樣 (1) 無可避免地至少支持部份的多人及親人婚合法化,或者 (2) 連一男一女及同性婚姻都應去建制化。正方必須明白,反方提出支持同婚很可能帶來多人婚及親人婚不一定是無的放矢,也可以是切切實實對通過同婚背後理據帶來的後果表達擔憂及關注。

由於文章字數所限,本文只針對《支》文其中一點來回應,而即將成文的一刻,筆者深深感受到要充份回應同婚問題,寥寥幾千字是絕對不足夠,因為每個論點背後或涉及具爭議性的前設,需要更長、更多的空間正反雙方理性討論及辯論,這當然不是一時三刻可以做到的,更重要的是建立一個良好討論哲學問題的氣氛,才能讓真理越辯越明。

  • 1. 「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認為,只要某組合想結婚是基於當事人自己的意願,而不是其他人強迫的(例如,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等盲婚啞嫁的婚姻),就應該賦與該組合有結婚的權利,無論該組合的形式是怎樣。
  • 2. 多人婚姻是超過二人的婚姻,除了通常都會提及的一夫多妻 (polygyny)、一妻多夫 (polyandry)、多夫多妻 (polyamory),也包括只涉及同性的多人婚姻。
  • 3. 著名哲學家邁可.桑德爾曾提出這個可能性,參Sandel, M. J., & 桑德爾 邁可. (2011).  正義: 一場思辨之旅. 303.,頁284。
  • 4. 由於 Litman 只是提出一個較弱的立場,他認為我們「沒有好的理由去反對同婚合法化」,他只是質疑反對同婚的理由是否好理由,並沒有正面提出政府應該承認哪種婚姻組合,因此本文並沒有將他的立場列入 P1 - P4 的任何一種當中。即便如此,本文也會對他提出的理據作出討論。
  • 5. 朱家安在他的 Facebook 指出,「 為了避免權力不對等關係影響到人的婚約自主,我們有理由直接禁止近親婚姻。 」我理解「影響婚約自主」為「權力不對等」造成的傷害之一,權力不對等也會造成其他傷害,例如家庭暴力對當事人造成身心損害。Ralph Wedgwood 於文章 "The Fundamental Argument for Same-sex Marriage", p.242 引用 Richard Posner 於 Sex and Reason 指出各種一夫多妻制度的問題,例如本文稍後將會提及的「社會的基因庫多樣性」問題、近親繁殖問題等。參考Posner, R. A. (1994).  Sex and Reason. , pp. 253-60. 這本書也有中文版本,名叫《性與理性》。值得留意的是,Wedgwood 引用 Posner 文章的那部份針對的只是一夫多妻制度,並沒有對其他類型的多人婚姻可能造成的問題作出闡述,參考Posner, R. A. (1994).  Sex and Reason. , p. 253.
  • 6. Wedgwood, p. 242.
  • 7. 值得留意的是,《回》提出的是較弱的主張,並沒有正面指出「基因庫問題」必然是不考慮一夫多妻制的原因之一,《回》只是嘗試指出「平等及自由戀愛原則」不一定唯一考慮理由。「基因庫問題」的原文,參考Posner, R. A. (1994).  Sex and Reason. , pp. 257-8.
  • 8. Wedgwood, p.242;朱, 家安. (2016).  護家盟不萌?. ,頁178-9。值得留意的是,雖然兩者均認為多一夫多妻制合法化會為女性帶來更多的的不公平,他們的論證不盡相同。Wedgwood是引用Posner的文獻,指出女性如何在歷史上如何更易受到更不平公的對待;朱是透過現今台灣社會的性文化,指出一夫多妻制合法化如何對女性帶來更多不公平的傷害。因此,僅對歷史經驗的批評並不能應用於朱的論點。
  • 9. 朱, 家安. (2016).  護家盟不萌?. ,頁187。
  • 10. Jeff Jordan, "Contra Same-Sex Marriage", in Baird, R. M., & Rosenbaum S. E. (2004).  Same-sex marriage : the moral and legal debate. , pp. 112-25 at p. 118.
  • 11. Jordan, "Contra Same-Sex Marriage", p. 118.
  • 12. 朱, 家安. (2016).  護家盟不萌?. ,頁 128-129;詳細論證可參閱《護》第六章,頁 118-129。
  • 13. 例如朱指出某些人認為,因為「同志淫亂、多重性伴侶,所以不適合結婚。」(《萌》,頁121。)但應用「因為你沒有想到你自己」謬誤後,我們會發現其實異性戀者也會淫亂及多重性伴侶,可是提出該論證的人認為應該限制同性婚姻合法化,卻沒有限制異性婚姻,因此這是雙重標準,是歧視。
  • 14. 筆者將更改了的詞語轉為粗體。
  • 15. 朱, 家安. (2016).  護家盟不萌?. ,頁35;77-78。
  • 16. 2013 年,歐巴馬曾在一項美國最高法院裁決中賦予同性戀者平等的婚姻權利,他說:「今天[這項裁決]是歷史性的一步,婚姻平等,愛就是愛。」「愛就是愛」成為挺同婚的其中一個標語。參考 ETNEWS 的新聞
  • 17. 這不是說多人認同的文化傳統及價值觀就一定是對的,但我們也不能走另一極端,抽空社會的歷史脈絡,對自由主義詮釋下對「自由」、「平等」的價值觀照單全收。這個討論極其複雜,有興趣的讀者可參考自由主義與社群主義之間的辯論,不在此贅。
香港人,基督徒,深感現今社會與宗教信仰存在鴻溝,也有一定程度的誤解,希望以理性回應社會議題。 臉書專頁:www.facebook.com/mrtay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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