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人類的行為和思維在心靈上是自由的嗎? | 哲學新媒體
來稿

人類的行為和思維在心靈上是自由的嗎?

《史代納自由的哲學》書摘
人類對於「自由」這個觀念,有許多熱血的支持者,也有許多頑強的反對者。某些道德狂熱分子把任何公然否定自由的人,都貼上了才智有限的標籤;而持相反意見的人則認為,倘若有人相信自然法則的一致性,會受到人類行為和思維的破壞,這種想法實在極不科學。於是,同樣一件事情有可能被奉為最珍貴的人類資產,同時也可能被視為最致命的錯誤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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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魯道夫.史代納 (Rudolf Steiner)

史代納自由的哲學
史代納自由的哲學
人類的行為和思維在心靈上是自由的嗎?還是迫於純粹自然法則的鐵律?說起來,實在沒有多少問題會需要運用到這麼高深的睿智。

人類對於「自由」這個觀念,有許多熱血的支持者,也有許多頑強的反對者。某些道德狂熱分子把任何公然否定自由的人,都貼上了才智有限的標籤;而持相反意見的人則認為,倘若有人相信自然法則的一致性,會受到人類行為和思維的破壞,這種想法實在極不科學。於是,同樣一件事情有可能被奉為最珍貴的人類資產,同時也可能被視為最致命的錯誤觀念。

有些人以鉅細靡遺的方法分析,解釋人類自由是怎麼與自然中的法則不謀而合,而且堅持論說,人類就是這些法則的一部分。另外,有些人同樣不遺餘力地在說明,這種假象是怎麼產生的。而我們在此所處理的,是在人生、宗教、行為、科學上最重要的問題之一,任何人的性格中只要有一點點的縝密性,一定可以感覺得出來。可悲的是,這個時代的思想很膚淺,跡象之一便是一本企圖從最近科學研究結果中發展出新信念的書1,但在這個問題上,除了下列這番話外,其他就沒有什麼可說的:

我們並不關切人類意志自由的問題,在所謂自由上的無關緊要選擇,已經被每一個配得上其頭銜的哲學家認定為是虛有其表的假象。然而,人類行為和個性的道德評估,仍未被這個問題所觸及。

我會引用這段文字,並不是因為我覺得那本書有多麼重要,而是因為在我看來,它表達出了大部分現代人在應付這個問題時所產生的想法。主張已經走出科學初步階段的每個人,顯然都知道,在今日,自由並不存在於選擇、個人的隨心所欲,或任何可能的行動方針中。

所以,為什麼在好幾種可能的行動中,我們只採取其中之一,而如同我們所聽到的,總是有人能夠提出十分明確的理由。

這看起來很明顯,但時至今日,反對自由的主要攻擊,被引導至只去對抗選擇的自由。

連學術地位已日趨鞏固的赫伯特.史賓塞 (Herbert Spencer) 都說:

每個人都可以不受約束的想要或不想要—這是自由意志上一個很實在的論點,它受到意識分析引導的程度,就和前一章的內容一樣。

其他人也從同樣的觀點出發,去反對自由意志的概念。

而所有相關爭論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史賓諾莎。他以清晰簡潔的語言反對自由這個觀念,這些語言已被引述過無數次,但由於它已經變成被包含在最吹毛求疵的理論性學說的規則裡,因此很難看清其中最重要的思路。

史賓諾莎在一六七四年十月或十一月所寫的一封信裡指出:

有一種東西的存在和行動,若出自其本質的純粹必然性,我稱之為自由;有一種東西的存在和行動,若是由某種其他東西明確不移地決定(被影響),我稱之為不自由。舉例來說,上帝是自由的(儘管無可避免),因為祂只憑著自己本質的必然性而存在。同樣的,上帝判定祂和所有其他一切都是自由的,因為自由只來自於在祂認知範圍裡所有本質的必然性。所以你知道了,對我而言,自由並不存在於自由的選擇之中,而是存在於自由的必然性之中。

不過,我們現在來看看被創造出來的事物,它們都受外在原因的決定(影響)而存在,並且以固定不變和明確的方法來行動。為了做更清楚的理解,讓我們想像一個十分簡單的例子。

例如石頭,接受外在原因對它的作用力而產生某種程度的移動,然後當外在原因的衝擊停止後,它仍然基於這個原因而必然地持續移動。石頭的持續移動是基於強制力,而非它自己本質上的必然性,因為它需要受到外在原因的推擠才能移動。換句話說,不管事情可能多複雜且多面,每件事必然是由外在原因以一個固定且明確的方式,來決定其存在和行動,這個適用於石頭的道理,也適用於其他每一個特定的事物。

現在,假設這顆石頭在移動期間,認為且知道自己正在盡可能地奮力繼續移動。這顆意識到自己在奮力移動、絕非冷漠無情的石頭,會相信自己是完全自由的,也相信它的繼續移動不是基於其他理由,而是基於自己的意願。然而,這就是每個人所主張的、擁有的人類自由,除了這裡之外,它不存在於別處,這也是人類意識到的、所渴望的自由,但他忽略了影響的原因。

因此,小孩子相信他想喝奶是出於他的自由意志,生氣的男孩認為他復仇的欲望是出於自由,膽小鬼也以為自己想飛的渴望是出於自由。雖然經驗太常告訴我們,人尤其能夠鍛造他的欲望,和受到各種矛盾情感的驅使,而會看著更好的,追逐更糟的,但他認為自己是自由的,因為總有他不那麼強烈想要的東西,還有他能夠輕易憑著記憶(往往是很容易想起的事情)去抑制那些欲望。

由於這個觀點被表達得很清楚、明確,所以我們很容易便看出它的基本錯誤。

該文章指出,一顆石頭所做的確實移動是受外力影響的結果,所以當一個人受到不管什麼原因的驅使而採取行動,也是基於同樣的必然性。只因為人可以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所以這個人便認為自己是行為的發起人。但這樣一來,他卻忽略了自己是受到某個原因驅使的事實,而且不得不遵從那個原因。這個思路中的錯誤馬上就被看出來了。

史賓諾莎以及所有想法和他一樣的人,都忽略了一個事實,那就是人不只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也可能會意識到引導他行為的原因。沒有人能夠否認,當孩子想要喝奶時,或是當酒醉的人說了一些之後會令自己後悔的話時,他是不自由的。這兩種人一點兒都不曉得那些在他們內心深處運作的原因,而那些原因不可遏抑的控制著他們。

***

但是,把類似這樣的行為與「一個人不只會意識到自己的行為,也會意識到行為的原因」混為一談,是合理的嗎?人的行為真的都只有一種嗎?戰場上士兵的行為,實驗室裡科學家的行為,極複雜的外交協商中政治家的行為,在科學上都和想喝奶的孩子屬於同一個層級嗎?最好能為一個問題尋找出最簡單的解決方式,這一點無庸置疑,但卻沒有辨別的能力,且在此之前已經引發了無止盡的困惑。畢竟,在知道與不知道「我為何行為」之間是有著很大的差異。

乍看之下,這似乎是個不證自明的真理,但自由的反對者從未問過自己,一個我能認清且看穿的行為動機,是否被視為對我的強制力,就跟引發孩子哭著要喝奶的生物歷程,是同樣的道理。

愛德華.馮.哈特曼極力主張,人取決於兩大要素,即動機和個性2。如果有人認為人都是一樣的,或不管怎樣,人與人之間的差異是微不足道的,那麼他顯然就是取決於外在,也就是說,是全憑他所遭遇的環境而決定。

但是,假如有人記得,一個人只有在他的個性會被一個想法或心智圖像3喚起內心欲望時,才會採納那個想法或心智圖像作為他行為的動機,那麼他顯然就是取決於內在而不是外在。

現在,由於要與其個性一致,他首先必須從外在採納一個心智圖像作為動機,而這個人相信他是自由的,也就是說,他不受到外在的影響。然而,根據愛德華.馮.哈特曼的說法,真相是:

即使我們自己先採納了一個心智圖像作為動機,我們也不是能夠任意妄為,而是出自於性格的必然性,也就是說,我們並非自由。

還有,只有在我以意識滲透後允許其影響我的動機,與我缺乏任何明確了解而遵從的動機,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完全被忽視了。

這使得我們馬上考量到這個主題。我們有任何權利去思考意志本身的自由這個問題嗎?如果沒有的話,那必然與什麼其他問題有所關聯?

如果行為的有意識動機和無意識驅動力之間有所差別,那麼意識動機所導致的行為與出自於盲目衝動的行為,在判斷上就必定有所不同。所以,我們的第一個問題會關切到這種差異,而這個問題的結果會取決於,我們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態度去適當地看待這個自由的議題。

「對於一個人行為的原因有所了解」是什麼意思?這個問題受到的關注太少,因為很遺憾的,我們一直把一個實際上不可分割的完整個體——人,切分成了兩部分。我們把知者和執行者區分開來,並且正好把最重要的「知的執行者」排除在外。

有人說,當人只受控於他自己的原因,而不受控於他的動物情感時,人是自由的。或是,自由的意思是能夠經由蓄意和思考後的決定,來確定一個人的生活和行動。

這種斷然的主張是沒有結果的,因為問題只是「原因、目的和決定」是否跟人的動物情感一樣,發揮了有如強制力般的影響。假設沒有「我」的合作,浮現在腦海中的理性決定,它具有的必然性和飢渴所引發的必然性會一模一樣,然後我必須遵從它,那麼我的自由就是一種假象。

還有另一種表達方式:自由並不意味著一個人能夠隨心所欲的去渴望,而是能夠隨心所欲的去做事。哲學詩人羅伯.哈姆林 (Robert Hamerling) 的作品中將這種思想表達得十分清楚。

人當然可以隨心所欲的去做事,但不能隨心所欲的去渴望,因為只有動機才能決定他的渴望。

人不能隨心所欲的去渴望嗎?讓我們更仔細的思考這句話。假如這句話有任何可理解的意義,那就是:意志上的自由,意味著渴望無需根據、無需動機。但是,如果做事情(或嘗試去做)不需要有根據,那麼除了「沒有根據或動機地渴望某個東西,等於渴望一個並不想要的東西」之外,渴望還有什麼意義?

渴望與動機這兩個概念密不可分,沒有決定性的動機,意志只是一個徒具虛名的機能;唯有透過動機,意志才能變得活躍、真實。那麼,因為人類意志的方向往往由最強烈的動機來決定,所以人類的意志確實是「不自由」的,但另一方面我們又必須承認,對照於這種「不自由」,我們還可以談論一種想像到的意志自由,只是它存在於能夠想要一個人所不想要的東西之中4,而這實在是很荒謬的事情。

***

一般所提到的動機,並未考量到非意識動機和意識動機之間的差異。假如我受到一個動機的影響,然後我不得不根據它而行動,因為它是那些動機之中最強烈的,那麼「自由」這種想法就不再有任何意義。

假如做什麼事情或不做什麼事情是受到動機的驅使,那麼它對我能不能做那件事情的影響性有多重大?當一個動機影響到我的時候,主要的問題不在於我是不是能夠做那件事情,而在於是否還存在有其他任何像這個能夠驅動我的絕對必然性動機。假如我無法自制地想要某個東西,那麼對於我是否能夠做到,我也許完全不關心。還有,假如基於我的個性或我所處在的大環境,某個驅策我的動機在我看來是不合理的,那麼如果我無法做到我想要的,我更應該感到高興才對。

問題不在於我是否能夠實現一個已經做好的決定,而在於那個決定在我心裡是怎麼產生的。

人之所以不同於所有其他的生物,在於人有理性思維。人跟其他動物一樣有活動力, 但在動物界裡尋找相似處,來釐清運用於人類行為的自由概念,是徒勞無益的。然而,現代科學卻喜歡這樣的相似處,當科學家在動物中成功地找到類似於人類的行為,他們就相信自己已經觸及到人類科學最重要的問題。這個觀點所導致的誤解,舉例來說,可見於雷(P. Reé)的《自由意志的假象》一書中一段對自由的評論:

為什麼一顆石頭的移動在我們看來是必然的,但驢子的移動決定卻不是,理由很簡單。使石頭移動的原因是外在且可見的,而使驢子做決定的原因是內在且不可見的。隔在我們和牠們活動想法之間的,是驢子的頭骨……決定性的原因因為看不見,因此被認為不存在。選擇的意志被解釋為驢子改變的原因,確實如此,但它本身是非制約的,它是一種絕對的起因。

這裡要再次提到,含有動機意識的人類行為只是被忽略了,如雷所主張的「隔在我們和牠們活動想法之間的,是驢子的頭骨」。從這句話看來,雷並不明白,人類的有些行為(而非驢子的行為)中,在我們和行為之間存在著己經變成意識的動機。該書翻過幾頁之後,雷用以下的話再次證明了他的愚昧:

我們沒有察覺到影響我們意志的原因,所以以為它根本沒有受到任何原因的影響。

有太多的例子可以證明,許多反對自由的論點,其實對自由一無所知。

假如一個人不知道他做那件事情的原因,不用說,那個行為就不可能是自由的。但是,知道行為的原因又如何?這要討論到思維的源頭和意義。因為,倘若沒有認清靈魂的思維活動,便不可能形成關於任何事情的認識概念,也不可能形成對行為的認識概念。當我們知道思維的普遍意義時,會比較容易了解思維在人類行為中所扮演的角色。黑格爾 (Hegel)說得好:

正是連動物也具有的思維,將靈魂轉變成心靈。

絕不能說,我們所有的行為只源自於理性中清醒的慎重思考。所以,我完全不會用只出自於抽象判斷的行為來看待人,因為我們的舉止一旦超越了滿足純粹的動物欲望,思考便會滲入我們的動機。

愛、憐憫和愛國心都是行為的驅動力,而且無法被分解成冰冷的智力概念。毫無疑問的,在這裡,心,也就是靈魂的情緒,有很大的影響力。但是,心和靈魂的情緒並不會創造動機,它們把動機當作前提,然後讓動機登堂入室。當我的意識裡出現一個喚起憐憫之人的心智圖像時,憐憫就會進入到心裡,而通到心的路徑會經過腦子,愛也不例外。只要不是表達純粹的性本能,就取決於我們對關愛之人所形成的心智圖像。這些心智圖像越理想化,我們的愛就會給予越多的祝福。在此,思考是感覺之父。

有人說,愛讓我們對所愛之人的缺點視而不見。不過,這可以用另一種方式來表達,我們可以說,愛讓眼睛看到優點。許多人與這些優點擦身而過,卻絲毫沒注意到,但有一個人注意到了,而且正因為他注意到了,所以愛喚醒了他的靈魂。這個時候他會做什麼?他會創造一個大家都沒看到的心智圖像。因此,愛不屬於那些只看到缺點的人,因為他們缺乏這種心智圖像。

無論我們怎麼處理這個議題,「人類行為的本質,是以思維起源的本質為先決條件」這個問題會變得越來越清楚。所以,接下來我要探討這個問題。

※ 本文為柿子文化授權刊登之書摘,摘自Steiner, R. (2025).  史代納自由的哲學‧生命覺醒的奧秘. pp.39-51,文章標題由編輯團隊所下。

  • 1. 這裡指指大衛.弗里德里希.史特勞斯 (David Friedrich Strauss) 的《論新舊信仰》
  • 2. 《道德意識現象學》,451頁。
  • 3. mental picture,即心理意識中所形成的圖像,也就是心裡面所想像出來的圖像或景物
  • 4. 《抑制原子論》第二冊,213頁。
柿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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