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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

愛情的理由本體論
情到濃時我們喜歡打趣地問一下情人「到底你為甚麼愛我?」,我們希望得到的答案是「沒理由,我就是無條件愛你」;但是在分手關頭,一方問「你為甚麼愛我?」,她/他要的不僅是要給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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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

「不需要」似乎是普遍接受的答案,愛情這回事好像沒有甚麼理性可言,自然談不上理由。也因這樣,情到濃時我們喜歡打趣地問一下情人「到底你為甚麼愛我?」,就是想她取消問題中的預設 (presupposition) 地說「愛你需要理由嗎?」,所取消的就是「愛一個人是有理由」的這預設1

「你為甚麼愛我?」
但也有時候,我們是不同意這個預設,比方說分手關頭,一方問「你為甚麼愛我?」,不僅是要給出理由,而且是好的理由才能避免分手收場。若你此時否定這個預設、拒絕給出任何理由,因為你不接受這個預設,這樣不單是沒有共識 (common ground) 討論,根本連溝通也說不上。一方打算要判斷你的理由有多好/壞,另一方就拒絕給出任何理由,應該不難想像結局是怎樣……

那到底愛一個人需不需要理由呢?既然我們不是在談戀愛,也不是處於愛恨交纏的分手關頭,看來可以求真地研究一下這問題。事實上,愛不需要理由這講法就是愛情哲學中的無理由觀 (no-reason view) 。在深入探討前,我們還得快速看一下所謂的「理由」是在說甚麼。

理由

「理由」大約可以有三個意思:原因 (cause) 、目的和解釋,所以愛一個人的「理由」也會不同。假設愛情和其他現象一樣,都是可以化約為自然科學中的因果關係,那愛一個人明顯有「理由」,因為愛一個人這後果的前因可以是性激素、荷爾蒙、多芭胺、睪酮、苯胺基丙酸呈某種隨時間有序的排列、由演化而來的繁殖慾望、社會建構出的理想情人等等。如果是目的話,就是在問愛一個人背後到底是要達到甚麼目的。但是通常我們真的想知道的,既不是自然科學因素,或是行為背後的目的,而是解釋。就是說答方得要給出論證來證成 (justify) 「我愛你」這個結論。

雖然我們可以在概念上區分開三者,但有時候其實很難判斷某個回應到底是理由、目的還是原因。可以肯定的是在絕大多數的情境中,反問一句「你要原因、目的、還是理由?」完全沒有幫助……2。我們就略過原因和目的,集中研究解釋好了。所以問題是,我們有需要給出論證或證成「我愛你」嗎3?無理由論者說「不需要!」

無理由論與愛情歸謬法

我們怎樣支持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這講法?一般而言,我們或多或少是理性的(至少不是完全非理性的),我們做一件事通常是有理由可言的。比方說在電車難題中,我拉桿與否也要給出一個解釋,哪怕只是「我就喜歡拉呀」的爛理由也好。為甚麼愛一個人的行為是例外呢4

注意我這裡問的不是愛一個人的理由有多好或多壞,而是為什麼需要給出任何理由。這是一個本體論的命題,情況就像如果你想要領養的不是貓,那給你黑貓、白貓或咖啡貓都不對。同理,如果你認為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那壞的理由5也好,好的理由也好,都是無謂的。一篇短文無法處理這個大問題,我只好嘗試給出一些意見。我想,人們認為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是因為任何一個想得出來的理由都不能充當愛一個人的理性基礎

這似乎是歸謬法:假設理由是愛一個人的基礎;理由會告訴我們應不應該愛某個人,如果有好的理由就應該去愛她,反之則不應該;任何一個愛上一個人的理由都未能提供這該有的指導作用;但是我們的確會愛上其他人,並且不是完全亂來的;所以說某個前提錯了;愛一個人需要理由這個假設是假的;愛一個人不需要理由。換句話講,愛一個人的基礎並不是來自理由。

性質關係論

但真的任何一個愛的理由都有問題嗎?我們來考慮一下典型的性質關係論。

我們很常會列出一些愛人的性質來解釋為甚麼愛他/她。但甚麼性質也好,這世界總有其他人擁有同樣的性質。如果你愛 X 的充份及必要條件是性質 P , Y 也有性質 P ,你為甚麼愛 X 不愛 Y 呢?我想大部份人其實是把性質 P 處理為必要條件。即是說任何不符合 P 的人你都不愛,但要到愛上 X 而不是 Y ,還需要外加一些與 X 的歷史關係,例如你愛她是因為她有長頭髮和性情溫和(性質)、而且這些年來一直陪伴你一邊吃麥當勞一邊唸康德(歷史關係)。

問題是,如果愛人的某些性質改變了,或者你們不能保持某種關係,你就有理由不愛她了,這真的合符我們對愛情的概念嗎6?當神雕俠侶中的楊過變成功夫中的包租公,這是小龍女和他分手的好理由嗎?此外,我們不是有時候會愛上並不符合我們認同的性質和歷史關係的人嗎?你可能結果還是愛上了藍短髮和你打電動的老朋友,這不是十分常見嗎?

我們可以進一步研究一下性質關係論中的分手問題:如果 X 符合愛一個人的性質關係,你不能不愛 X 。也是說,如果 X 沒有變,並且你和她過去有段美好的歷史關係,你不能與她分手,即使現在你們無法保持這種關係。但我認為這裡要把時序納入考慮,相關的為什麼只是過去經歷呢,當下的經歷不是同樣重要嗎?兩人當下關係變差不就是現在分手的好理由嗎?這也不一定,因為可能兩人將來會有一段美好的關係,所以即使現在合不來,總的來說也符合性質歷史條件(先不談我們怎麼預知未來),所以現在不應該分手。

盡管這樣,問題依然是,有時候我們明知道和某君一起沒有美好的將來,我們還是會愛上她/他。除此之外,有時候,即使伴侶不再有令你愛上的性質,也沒法保持當初的歷史關係,我們還是會愛著對方。所以性質關係論不見得是應否愛一個人的基礎7。所以歸根究底,不管是甚麼樣的性質關係,我們也很容易找到反例。如果我們愛一個人是有道理可言的,似乎特定的性質關係不能作為理性基礎。

當然,這是很粗糙的性質關係論,說不定我們真的會找到一個版本是能證成為甚麼愛一個人。說不定一些進階的性質關係論可以避開歸謬法,從而支持愛情論理由論。也說不定我們可以在性質關係以外,找到愛一個人的理性基礎。如果你是康德的追隨者,你可以從根底排除掉絕大部份愛情的理由,不用每個理由逐一審核了。

定言律令第二格言

性質關係論和很多其他理由一樣,都具有「愛一個人,因為……」的格式,而這違反了康德的定言律令第二格言 (the second formulation of the categorical imperative) :

「人只可作為目的的自身,不可作為達成目的的手段」8

Immanuel Kant, Grounding for the Metaphysics of Morals (p.36 4:429)

根據第二格言,我們要視愛人為目的的自身,不可視她為手段。性質關係論如何違反第二格言呢?假設某些性質關係在真實世界中會選出 X 這個人,但不難想像同樣的性質關係條件在其他可能世界會選出 Y ,你在現實中愛 X 而不是 Y 只不過是偶然,所以 X 對你而言沒有不可替換性。如果 X 是可替換話,似乎很難說你視 X 為目的自身。

某些帶目的論色彩的理由則更明顯過不了第二格言,例如愛一個人讓你變得完整、愛人是一面鏡子讓你認識自己、生小孩、發揮彼此潛能等等。這些理由都是在說愛一個人是因為一些其他的東西或達到一些目的,而不是視該人自身為目的。推而廣之,任何理由只要是有「愛一個人,因為……」都過不了康德。但「愛一個人,因為……」這個格式以外的理由還剩甚麼?

康德的理由:義務

我們還有好的理由去愛一個人嗎?康德說:兩個字,義務 (Duty) 。

Kant 康德
「我是無條件地愛你」聽起來是讓情人覺得很窩心,還是很寒心?
我們可以比較一下定言律令和假言律令 (hypothetical imperative) 來了解這個愛情義務論。假言律令是在說個別行為是建基於某些條件之上,比方說我去念哲學是因為畢業後可以賺大錢;但定言律令是無條件的,就如我去念哲學就是因為想要念哲學,沒有別的。康德認為道德上正確的行為就是持定言律令為道德動機 (will) ,這是不建基於任何條件之上。考慮一下例子中念哲學和賺大錢的重要性。如果你念哲學是為了賺大錢,那念哲學的重要性是來自於賺很多錢,如果念哲學賺不到錢,那念哲學就沒有重要性,所以念哲學只有衍生的 (derivative) 重要性。反觀以念哲學自身為目的朋友,念哲學的重要性並不基立於任何條件之上,不管怎樣念哲學都是重要的,即使永遠找不到女朋友或窮一生也好。

康德認為道德倫理應該是像定言律令這樣才對。比較阿強和阿祥,阿強因為會得到別人的信賴所以從不說謊,阿祥則是純粹覺得說謊是錯的所以不說謊。阿強不說謊的道德價值是來自於得到別人信任之上,如果不說謊不能得到別人信任,就變得沒有價值;反之阿祥不說謊的道德價值則不會因為得不到/得到別人信任而改變。如果一人不說謊的動機是定言律令,哪怕因此會被世界唾棄然後入獄也好,這行為仍是道德上正確的,值得表揚的。簡單來說,不說謊對於阿強來說是他的義務,是一個一定要執行的命令,一個不管多難,後果有多糟都要執行的命令。

愛情是道德倫理的其中一面,涉及行為,自然受到定言律令的規範。根據定言律令,愛一個人就是純粹愛一個人,沒有因為甚麼才愛一個人。當然,第二格言給出一些比較具體的說明,如不能視愛人為手段和只視能視愛人為目的自身。反過來想,如果愛一個人的動機是假言律令,你愛她是因為她有一雙藍色的眼睛和懂得 Lamda 演算法,那你對她的愛的價值和重要性都是來自於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那你的愛的終極來源其實不是那個人,而是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換了另外一個藍眼睛和會 Lamda 演算法的人是沒有關係的,你真正愛的其實是藍眼睛和 Lamda 演算法,其人對你來說只有衍生的重要性。

所以,建基於假言律令的愛情似乎有點不太對勁,定言律令似乎還能解釋一下我們對愛情的一些想法,比方結婚時我們有一堆「要對雙方忠誠、要忍讓、要互相幫助……」,這都是你要遵守的定言律令,沒有人會問牧師或婚姻註冊職員為什麼,這些都是你對伴侶的義務。然而,事實上我們不一定持定言律令的動機去愛人,這不但不構成反例,反而說出了一些義務論的優點。

義務論有列出愛情上的金律,而我們事實上會違反金律也不代表金律是錯——這只是說我們做了不應該的事情,就如你犯法偷東西不代表「不能偷東西」這規矩就是有問題的。同理,義務論也可以說什麼時候是應該/不應該分手。如果一段愛情涉及視伴侶為達成目的的手段,這是違犯了第二格言,是一場不該談的戀愛。與其被情感和慾望支配,你更應磨練自己的道德意志,多看一點康德,欣賞定言律令才對!

結語

我們快速回顧一下發生了甚麼事。我們想要找出愛一個人到底需不需要理由,從比較普遍接受的無理由論。非理由論似乎是以歸謬法來支持,而其中我們需要支持的假設是任何愛的理由都是不好的。我們研究了一下性質關係論,發現理論有問題。然後從康德的定言律令第二格言,展示出任何持「因為……所以愛 X 」的理由都是有問題的。我們看過了康德的義務論可以如何作為愛情理由,這好像還符合我們的一些愛情觀,並且避過了一些性質關係論的反例和分手問題。

所以說我們就這樣推翻了愛情歸謬法?義務就是愛一個人的理由?當然不是。要推翻愛情歸謬法的話,我們還需要展示義務是一個的理由。如果你根本不認同義務倫理學的話,那康德的愛情義務論不會說服你,而這裡我也沒辨法處理哪一個道德倫理觀才是正確的「大問題」。

即使你認同義務論,也要留意其中會有一些你不一定同意的地方。例如義務的合理是來自於理性,所以即使你已經十分討厭你的伴侶,你也不能不愛你的伴侶。康德甚至會說這是好事,因為如果她不愛你、對你不好、你和她是不開心的、因為她你的事業一落千丈,你還是愛她,這就證明你的愛只是出於義務。還有,康德的愛沒有等差,因為只要是作為人,有人性,我們就有義務去愛,但愛情有排他性,一般我們希望愛人只愛自己,也會希望愛人愛自己多於他/她的程度。這些除了和大眾對愛情的看法有出入外,還有點不切實際9

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不知道,我們在乎的可能只是實踐而已。

後記:愛情導師康德

話說 1791 年,當時有一個 22 歲的少女 Maria von Herbert 因為說了一個小謊導致和愛人分手收場。傷心欲絕的她覺得人生已經再無意義,一度打算自殺,幸好她當時有念過康德的大作《純粹理性批判》,明白到自殺違反了定言律令才沒有輕生。傷心的她寫信給康德,希望康德能開解她,指導一下她應該怎麼做。康德也回信了,說了一些「浪漫愛情其實也是友情的一種」、「我們不能期待所有人都對我們好」、「一個無關痛癢的小謊也是對定言律令的嚴重違犯」、「如果你後悔內疚是因為失去你朋友的信任,這與道德倫理無關」、「如果即使你嘗試去修復關係,他對你依然冷淡無情的話,那其實他早晚也會對你這樣」。

Maria von Herbert 回信說她看完康德的回信後內心依然十分空洞,她沒有生存下去的理由,沒辦法研習自然科學和藝術,也不再覺得定言律令和超驗意識是重要的,她的人生已經沒有方向。她請求康德挽回她的道德倫理觀,或至少幫幫她排解這心靈的空虛,不然她覺得除了自殺沒有其他出路。結果康德沒有回信, Maria von Herbert 最終在 1803 年違反了定言律令10

  • 1. 情況就像問「你後不後悔偷吃我的麵包呀?」一樣,如果你沒有偷吃人家的麵包,你應該否定問題的預設,即「你偷吃了人家的麵包」,而不是去解釋為甚麼後悔或不後悔。
  • 2. 因為「你為什愛我?」一問的語境通常都是情到濃時或者是已經在罵分手,這不是哲學求真的時候呀!
  • 3. 其實我們可以進一步區分開解釋和證成,我只針對較強的證成,因為具有普遍性。因為愛某人 X 的解釋可能是 X 是漂亮泰國女孩,這解釋不具普遍性,因為其他人不一定喜歡女孩。簡單地說,證成普遍適用的解釋,因此比較強和有趣。
  • 4. 值得強調的是,我是在研究一般人認同的愛的行為,不是愛情自身。當然,兩者有密切聯繫,但並不是此處的重點。如果你認為有完全不涉及行為的愛情,就另當別論了。此外,我故意不談由愛情感覺導致的愛情行為,因為 i) 我們集中研究的不是原因和 ii) 感覺作為理由不見很有解釋力。
  • 5. 壞的理由也算是理由嗎?這涉及進一步的討論。考慮一下,如果我問黑馬是馬嗎?當然是呀。如果沒有壞的理由,從何而來好的理由?我這裡只能很片面的支持我的講法,這方向的討論涉及到「理由是甚麼」這大問題。
  • 6. 此處有涉及身份同一性的問題。比方說當你的伴侶已經不是當年熱愛自由主義的熱血少年,他還是同一個人嗎?所謂的「愛一個人」是在說「愛同一個人」,所以我們的討論其實假定了某個身份同一理論,但這問題無法在此詳談。
  • 7. 邢懷安提到納爾 (Hichem Naar) 值得論。粗略地來說,愛一個人的理由是「她是值得被愛的 (lovable)」 。這講法有點像信用卡限額或者能借多少錢,你要展示出還錢的能力才能借到更多的錢。同樣道理,某人需要展示出她/他是值得被愛我才會愛。比方說我生病她會來照顧我、關懷我、相信我、一起打電動等等。但這個值得是有特定對象的,比方說是對她好所以才使得值得被愛。

    似乎值得被愛也是基於歷史關係之上,我想要問的是我們真的愛並只愛值得被愛的人嗎?有興趣深入研究的讀者可參考 邢懷安/愛一個人需要理由嗎?和納爾的 "Subject-Relative Reasons for Love"

  • 8. 英譯原文 "Act in such a way that you treat humanity, whether in your own person or in the person of any other, never merely as a means to an end, but always at the same time as an end."
  • 9. 關於排他性,我想在對任何一個人都有同等的愛與平等地愛所有人之間有點不同,後者是要當耶穌,前者是說一旦你愛上了某人,你給他/她的愛不多也不少於其他人。
  • 10. Dear Immanuel -- Kant Gives Love Advice to a Heartbroken Young Woman (1791) | Open Culture, February 23rd, 2016
在愛沙尼亞修讀哲學博士(塔圖大學) facebook:litman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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