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瑞爾·哈伯德 (Laurel Hubbard) 來自紐西蘭的奧運舉重選手,她是第一位參加過男子舉重,今年又成為女子組選手的跨性別選手,引發外界一陣嘩然。
在運動界,跨性別或是變性者參加體育賽事一直是個具爭議性的話題,女子賽事更是如此。薩摩亞女子舉重選手 Iuniarra Sipaia 就對此說到:「我們都知道女性的力氣根本無法跟男性比,再怎麼訓練都是」。
反對的人認為生理上為男性的選手,因性別認同為女性而參加女子項目根本就不該被允許。這些質疑背後經常是基於這個預設:生理男性在許多先天體能方面具有優勢(如身高、體重、肌肉質量等),因此以男女區隔運動項目才能促成公平的競爭。跨性別或是變性者的身體條件遠比「一般」女性有優勢,因此應該被排除在女子項目之外。
這樣的論述看起來很有道理,卻有哲學家提出高度懷疑。倫敦國王學院博士 Silvia Camporesi 就在 Ethics of Regulating Competition for Women with Hyperandrogenism 中大肆批評這個觀點。以下將以 Camporesi 的文章為主軸,探討此議題在科學及倫理學上的意義。
睪固酮規範的不正義
根據世界田徑聯合會 (World Athletics) 的現有規定,自 2019 年 10 月起,跨性別者若欲參加與生理性別不同的項目,除了必須簽署身分認同聲明之外,對於生理男性欲參加女性項目者,其體內的睪固酮濃度還必須維持在 5 nmol/L 以下,並且維持至少 12 個月。
相較於過往以染色體測試「證明自己為女性」的審查標準,睪固酮濃度的規定較不會被認為是侵害人權的做法。而且,它也經常被認為是造成男女性生理(如上述的體格、肌肉量、力量等)差異的主要因子。然而,真的是這樣嗎?
睪固酮測試是促進公平競賽的好理由嗎?
一般男性的睪固酮濃度比女性高出很多,而睪固酮又是影響肌肉和骨骼生長非常重要的性激素。乍看下,以它作為判別男女子組比賽資格並無不妥。不過,研究也發現:在進入青春期之後的男性,即使接受為期一年的男性賀爾蒙抑制療程之後,其肌肉質量僅比之前少約 5%,骨骼密度的影響更是微小。這也是為什麼睪固酮濃度符合標準的跨性別者在女性項目仍然具有極大優勢。如果是這樣的話,男女子項目僅僅用睪固酮濃度作為唯一標準,真的能有效達到 2011 年 IAFF 規範中的「避免有人擁有不公平的體能優勢」嗎?
規範不一致與歧視
IAFF 為什麼沒有規定其他會造成「不公平的體能優勢」的因子?舉例來說,許多短跑選手都被發現具有 ACTN3 基因,可以引發短時間內骨骼肌的快速收縮。或者,肌肉生長基因 (Myostatin) 的突變也很常與肌肉量有關係。我們為什麼沒有針對上述先天差異進行規範?作者還在 Aeon 的文章 Who is a sportswoman? 以大家耳熟能詳的「飛魚」菲爾普斯舉例:
菲爾普斯……手臂異常地長,手異常地大,許多人猜測他有馬凡氏綜合症,這是一種導致手臂和手大且結締組織彈性更大的遺傳疾病。……我們為什麼會想去尋找,或者故意忽略一些賦予優勢的生理變異,卻阻止有高於標準的睪固酮的女性?
不公平的體能優勢與基因息息相關。我知道自己即使從小就比菲爾普斯做更多、更密集的訓練,還砸重金請全世界最好的教練,也永遠沒辦法在游泳贏過他。但沒有人會認為這是禁止菲爾普斯參加游泳比賽的好原因。
此外,具有雄性素過多症 (hyperandrogenism) 的女性很容易高過標準,得到這個症狀的人就跟菲爾普斯的手腳長度一樣不是自己能夠控制的。如果睪固酮濃度高低造成競爭不公平,對於男性項目我們卻為什麼完全沒有睪固酮的相關規定?為了參賽,她們還必須服用降低睪固酮的藥物以符合資格,豈不是本末倒置,或與許多認為運動員不應服藥改變身體背道而馳?
再者,這個規範造成女性運動員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意味的是必須自行吸收的成本,不管是生心理,或是經濟上的。
如果完全不要區分性別呢?
基於防範不公平的體能優勢為由,大部分的人認為我們應對運動賽事有些規範,禁藥管制就是其中一個例子。然而,如上所述,由睪固酮的管制區分男女比賽項目在實踐上卻會造成一些難題,使一部分的人受到不公平的對待。不過,還有哲學家直接挑戰男女性分開比賽的作法。
在體育運動中,性別歧視被視為理所當然。……即使是激進的女性主義者也很少挑戰這個觀點。……我們主張它應該被廢除, 女人和男人都應該在運動場上平等競爭。……如果女運動員可以表現比男運動員好,這個女運動員應該被允許參加比賽與並擊敗男運動員。如果她無法擊敗某位男運動員,……她應該能夠承認他就是比較有才華。
Tamburrini 和 Tännsjö 認為,男女性即使在統計上對於某些運動有顯著的表現差異,這卻很有可能是因為關於女性與運動的刻板印象很少被挑戰的結果。反駁者可能會以體重級別的賽事為例(如摔角),說明男女應分開比賽,就像摔角應以不同體重級別相互競爭一樣。針對這點,作者指出:
這是因為摔角比賽中,體重是決定性因素,直接影響比賽的勝負。但是,並不存在一種運動,是使性別成為決定性因素的:性別只與體育比賽的結果間接相關。
我們沒有辦法肯定,同一運動中的女性不會擊敗男性運動員。此外,就算兩性真的有先天體能上差異好了,作者還提問:讓女性在身體上能與男性相互匹敵(如實施基因工程),有何不可?文章接著敘述基因工程為什麼合理而且是可以追求的,由於非本文重點,我將不贅述。重點是,若要支持「男女性應分開競賽」,可能需要更多具有說服力的論點。
結語
運動是再日常不過的話題了。不過,仔細探究它,就會發現它的倫理、性別議題可能沒有想像中來得簡單。什麼是公平的競爭?兩性分開比賽又真的公平嗎?比賽制度規範產生什麼問題?由哲學家的討論可以發現,男女分開比賽的規範,除了引發備受討論的跨性別者、變性者參賽爭議之外,此規範本身是否合理又是另一個值得思考的議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