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評論】馬斯克的推特是言論自由的復甦嗎? | 哲學新媒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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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克的推特是言論自由的復甦嗎?

馬斯克以 440 億天價買下推特後風波四起。在很久之前,他就對推特的許多政策不滿。一上任,馬上重啟許多原先被禁的帳號。他曾說自己是「絕對言論自由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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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斯克以 440 億天價買下推特後風波四起。在很久之前,他就對推特的許多政策不滿。一上任,馬上重啟許多原先被禁的帳號,像是保守派作家喬丹·彼得森、保守派基督教諷刺媒體 Babylon Bee、美國前總統川普、饒舌歌手 Ye(原名 Kanye West)等爭議性人物,並推文說:「推特要重新讓搞笑合法了」。他也說到,買下平台後的首要任務是要擴展推特的言論自由。

推特被買下之前,上述帳號被停權的原因,都是違反多項推文規範——彼得森針對演員 Eliot Page 寫下跨性別爭議性言論、Babylon Bee 同樣以新聞標題嘲弄跨性別者,以及 Ye 的反尤推文,犯下惡意行為規範 (hateful conduct policy)。川普讚頌美國國會大廈抗議者為「愛國份子」的推文則被視為犯下美化暴力規範 (glorification of violence policy)。當然,還有其他許多推文,會因為散布「假新聞」或不實消息而被移除。

馬斯克不滿這些限制已久。他曾說自己是「絕對言論自由者」(free speech absolutist),並在近期一則推文說,他要的言論自由,只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不應被限制。這究竟是什麼意思?原先的推特限制政策真的限制太多嗎?本文將由彌爾的傷害原則出發,探討它的難題,再接續法律學者 Stanley Fish 針對言論自由的討論。

彌爾的言論自由與傷害原則

約翰·彌爾為最著名的思想言論自由捍衛者之一。在代表作《論自由》中,彌爾認為賦予所有人言論自由能幫助社會追求真理。唯一能夠正當干預自由的條件,是當對他人造成傷害的時候。

只有在防止對他人的傷害的時候,才能違背他人意志正當行使權力於文明社會的成員。1

這也是著名的「傷害原則」。若要將它套用於現代社會的眾多言論中,必須問的是「言論是否對他人構成傷害」?

仇恨言論是現代社會越來越火熱的話題。在匿名網路世界的催化下,也是許多國家必須正視的問題。傷害原則所面對的難題,在於它的門檻事實上很低。根據史丹佛哲學百科的解釋,彌爾的傷害原則,只有當言論直接和明顯地侵犯權利時,才符合限制的條件。百科中也指出,美國算是自由民主國家中,最貼近傷害原則者。比起英國或澳洲,美國對於言論的管制相對寬鬆,除了少數言論表達自由限制,如誹謗、兒童色情製品外,大致上都不會對言論進行干預。

其中一個著名案例發生於美國伊利諾州的城鎮 Skokie。Skokie 是許多納粹大屠殺倖存者定居的地方。某天一群新納粹主義者決定穿著納粹右旋符號至城鎮遊行。可想而知,此舉造成眾多居民的憤怒。但依照彌爾的原則,我們很難說它構成直接性的傷害或是權力的侵犯。確實,在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下,納粹遊行是被允許的。

禁止美國國會制訂任何法律以確立國教;妨礙宗教自由;剝奪言論自由;侵犯新聞自由與集會自由;干擾或禁止向政府請願的權利。

很顯然,同樣的情況絕對不會被德國、英國,或是眾多歐洲政府所允許。若我們認為傷害原則太寬鬆,以至於許多言論都無法構成彌爾所說的直接性傷害,是否應該找到更合適的判準?彌爾之後,哲學家企圖重新界定言論自由的範圍,或是放寬構成傷害的條件,像是包含尊嚴損害或是精神傷害等,試圖重新檢視仇恨言論的難題。由於內容繁多我將不贅述,而將文章重點放在 Stanley Fish 在《言論自由並不存在,而這是件好事》2的探討。

言論自由並不存在?

Fish 在第八章的開頭幽默地說:

現在社會,第一修正案是無賴的政治避難所。3

在美國歷史脈絡下,第一修正案在七、八零年代常常是左派人士用來要求國家權威不能限制激進政治言論或性別多樣性表達。隨著社會變遷,現在第一修正案竟然成為反同性戀、跨性別人士,或是美國保守派勢力發表任何言論的擋箭牌。這也是為什麼當左派激進團體美國公民自由聯盟 (ACLU) 公開支持上述新納粹主義者遊行的權利時,受到相當大的社會撻伐。

Fish 指出,我們往往只在同意特定言論時宣稱必須捍衛「言論自由」。面臨不同意的言論的時候,我們卻認為它必須被限制。簡言之,言論自由只是個拿來幫助我們傳遞各種價值的工具而已。他接著以英國著名捍衛言論自由者的詩人 John Milton 為例子。 Milton 非常反對國會的書報審查制度。在《論出版自由》中,他提出開放的辯論有助於自由社會的政治、文化,和道德發展。不過,Fish 寫道,Milton 在做結論之前卻又突然說言論自由的開放不應包含天主教徒。

There's No Such Thing as Free Speech : And It's a Good Thing, Too
這種雙重標準,同樣能在新的推特中看到。大多被禁止的帳號都是保守派人士的反同、反跨性別或其他少數群體的言論。常常指控左派「取消文化」的喬丹‧彼得森,曾經讚頌言論自由是西方文明的墊腳石。回歸推特後他卻在推文請馬斯克把匿名推文的帳號剔除。同樣地,馬斯克曾經抱怨推特扼殺幽默,接管後取消官方帳號的藍色勾勾機制,卻不能接受喬裝他自己的帳號,或是將嘲笑他的梗圖設為「敏感內容」,不到幾天時間立刻改回原本的機制。

Fish 提到,言論自由只有在沒有人在乎內容是什麼的時候才會成為主要追求的價值。大部分的時候,我們表達都是為了一定目的,並且需要考量後果是什麼?風險是什麼?會得到什麼?這也是為什麼言論自由受到各種情境的影響,基本上都會受到一些限制,且表達的人會負起一些責任。4Fish 指出,人們常將能夠肆無忌憚談論任何事情的言論自由作為預設基礎,再試圖找出能夠限制它的理由。但事實上限縮和規範言論才是歷史常態。同樣的言論會因為你在什麼場合、擔任什麼樣的角色而有不一樣的限制。他接著舉例,在軍中,我們會認為威權者保持秩序遠比捍衛所有人的言論自由還重要。同樣地,在醫院裡,將病人的妥善照顧視為目標,也可能造成一些言論自由的減損。相對地,較為開放的校園,理應有比較低的言論自由限制門檻,但還是會因為你在教室、講堂、學生餐廳、宿舍有不一樣的限制,也會因為你是教授還是學生而有著不同的義務。5

規範言論自由是日常生活的特徵,這並不是因為處處充滿審查,而是因為要讓行動朝目的前進(而不只是隨機或無意義的行動),勢必得移除其他的行動(包含口頭上或物理上的)。6

也就是說,當 Fish 說言論自由並不存在,他是在說完全無限制的自由不存在也不可能。當然,沒有人可以阻止你說任何事,但不管是國家,還是教育機構、私人企業等,表達特定言論會根據不同情境付出不同的代價。換句話說,在不同脈絡下,言論自由必須與其他價值進行高低取捨,而產生不同程度的限制。

因此,當我們消除言論自由的神祕光環後,才可以探討如何在不同情境中衡量多項社會福祉,找到適當限縮言論自由範圍的方法。Fish 評估目前社會現況,認為完全不限制仇恨言論所造成的不良後果,會比限制它以至於國家導向極權政治的風險還要高。不過,他也保守地說自己雖有理由卻無法保證真是如此。7

結語

回歸馬斯克的推特,它說到底是個靠廣告賺錢的公司,必須適當地管理平台的內容,使用戶和廣告商願意長期使用。馬斯克所堅持的「絕對言論自由」,可能想得太簡單、太膚淺了,以至於這幾個星期以來的推特之亂,嚇走了不少廣告商——畢竟應該很少有公司會想看見自己的廣告與反尤太或恐跨性別的推文並列。推特為私人企業,當然能夠為了迎合市場訂定自己的規範與義務。抱怨推特使人沒有言論自由的美國人,其實是搞錯了方向。美國法律對仇恨言論的寬鬆政策,並沒有限制 Ye 或彼得森等人在其他地方公開發表反尤或歧視性意見,不喜歡推特政策的人可以像川普一樣自行開立新的平台發表意見。

再者,推特就算毫無限制地歡迎仇恨言論,雖然在美國不犯法,卻很可能不是最佳解。挾帶大量資金和影響力的公司,若不針對假新聞或暴力、仇恨言論進行控管,代價不僅是營收而已,還可能減損自由民主國家推崇的價值。在不同價值間做選擇,並適當地限縮「言論自由」,或許才是最好的解方。

台大工管系畢業,現居美國從事資料分析。沒有哲學背景,但對哲學情有獨鍾。喜愛辯論和嘗試新事物。    ...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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