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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信仰投票又怎樣?

談羅爾斯論私人信念對公共政策的影響
如果對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這位政治哲學家的名字有印象,通常會立刻想到他在政治哲學領域最知名也最被廣泛討論的《正義論》。羅爾斯在寫完《正義論》之後,收到了大量的回饋與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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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約翰.羅爾斯 (John Rawls) 這位政治哲學家的名字有印象,通常會立刻想到他在政治哲學領域最知名也最被廣泛討論的《正義論》。羅爾斯在寫完《正義論》之後,收到了大量的回饋與批判,使得他對正義論做了兩次的修訂,又在 2000年 出版了《政治自由主義》來調整他的論述與立場。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當中提出了一個主張:每個人在參與公共論壇時,不應該將自己私人的信念與立場帶入其中,而要提出其他與己立場不同的公民也能接受的論述。羅爾斯提出這個意見,是因為他相信每一個公民的信念彼此有著顯著的不同,若你有著虔誠的宗教信仰,而我是一個無神論者,那麼當我們將彼此的信念帶入公共論壇的討論時,將使得我們連最基本的共識都難以達成。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 - 2002
羅爾斯,John Rawls, 1921 - 2002
這個說法引發了相當大的討論與反饋。本文會從羅爾斯提出的全面性學說 (comprehensive doctrine) 1 與公共理性 (public reason) 開始,試圖探討為什麼羅爾斯認為,要避免上述那種私人信念之間的對立與衝突,那麼公民在參與公共決策的時候,就應該暫時擱置私人的信念,並且以其他公民也能夠理解,合於理性與邏輯的論述來說服與己立場不同的其他公民。

相對於羅爾斯的立場,傑若米.瓦爾準 (Jeremy Waldron) 對私人信念的擁護,指出所有的人在對公共議題進行表態時,絕無拋棄自己文化傳承的可能。瓦爾準相信,我們每一個人的成長歷程以及生命故事,點點滴滴結合起來,才凝聚成我們的信念。這些與我們的人生緊密結合在一起的信念,怎麼可能如羅爾斯所說的那樣輕易擱置。藉由透過比對這兩種立場,我會嘗試揭露民主政治當中從價值衝突而來的族群對立與深度歧見,以及可能由此引發的民主自毀。

一、全面性學說

要討論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對公共理性的探討,就有必要先說清楚什麼是全面性學說。全面性學說是一套涵蓋人生當中各種不同面向,並且在各種抉擇當中都能夠做出指引的價值觀點。為了能方便理解全面性學說,讓我們想像一個比較典型的宗教信徒:

約翰是一位虔誠的信徒,他所信奉的宗教信條來自宗教典籍以及教團的口耳相傳。這樣的信條,不只是告訴他「記得要每天禱告」或「愛你的鄰人」這類簡單的生活習慣,也會在他做各種決定(無論私事或是公眾事物)的時候帶來影響。約翰相信鄰居之間應該要彼此照望、互相幫忙,也會同意所有人在神的面前彼此平等,因此我們要善待每一個與我們平等的他人。

為了盡量概要式地掌握羅爾斯提出的全面性學說,在這篇文章當中,我會反覆的以約翰作為我們討論的釋例。不過,請務必留意:上述對約翰的描述,並不是為了攻擊或批判任何一種宗教,或宗教的信仰者,而是為了進行理論研究上的探討與論證。簡要的說,約翰的生活方式幾乎完全由他的信仰所指引,因此約翰無論是在生活習慣、與其他人往來的方式,甚至飲食的選擇、衣著打扮的取捨等等,或多或少都有他所信奉的宗教信念參雜在內。因此,約翰所信仰的宗教,可以說是一套含蓋了他整體生活的價值觀,也就是一種全面性學說。

多元 眾人
在不同文化持續融合成新文化的當代,不同的全面性學說要如何共存?
在過去的時代,由於生活相對簡單,文化、宗教、教育也比較單一,因此同一個社會當中絕大多數的人,往往會共享非常類似的價值觀。以上述的約翰為例,我們可以想像約翰居住在中古世紀歐洲的某一個小鎮,在這個小鎮當中,幾乎所有人的價值觀,以及他們每天的例行生活,都不會相去太遠。但是到了文化頻繁交流,甚至多種不同文化持續融合成新文化的當代,每一個人所接納的價值觀,可能因為他接受的文化、教育、信仰以及其他不同的因素,而有明顯地不同。或許你信仰 A 宗教,我相信乙學派的看法,而在我們一旁的友人則是個無神論者。這表示每一個公民的生命,往往都會受到不同的全面性學說影響,而這些全面性學說往往對同樣一件事情,有著你非我是,甚至強烈衝突的不同看法。

這使得羅爾斯必須要面對一個難解的問題:一個由憲政民主為基礎而來的價值多元社會,當中的公民勢必都會擁有彼此之間很不一樣,甚至劇烈衝突的價值觀點。以臺灣社會近年的事件為例,同性婚姻是否應該合法化,應是最顯著的案例,並且在這之上,還有政治立場非常激烈衝突所帶來的世代分裂與隔閡。無論衝突雙方背後所根據的價值觀點是否一致,憲政民主是一套所有公民必須互相合作才能夠共構而成的政體,那麼這些價值觀點差異如此巨大的公民,要如何能夠達成共識?

二、公共理性

如果我們繼續延伸約翰的例子,並且想像他是一個生活在價值多元的當代社會公民,那麼除了上述的生活習慣以外,約翰的信仰可能也使得他在不同的當代社會議題上有著自己的看法:

約翰認為,即便學校的基本科學教育是以演化論為主,但他仍然希望校方把宗教典籍中記載的創世說也納入教材當中。由於約翰相信生命是由神賜與的,因此結紮與墮胎對他而言並不是一件值得鼓勵的好事,他也不希望政府訂立允許這些行為的法條。除此之外,約翰認為婚姻是神聖而且重要的,因此他對同性婚姻明顯抱持比較否定的態度。

約翰的這些看法,與他上述的生活方式是一致的,都來自於他的信仰,因此無論是參與私人聚會或是公共決策時,約翰總是依照同樣的觀點來表達自己的看法。約翰對這些社會議題的看法是錯的嗎?從羅爾斯的立場來看,這或許要分成兩個層面來談。首先,這個社會的確存在各式各樣截然不同的全面性學說,並且羅爾斯提供了三個標準來識別全面性學說是不是合理的 (reasonable) :

1. 一致、融貫且可理解的世界觀。

2. 在不同價值之間進行排序,也幫助協調價值之間的衝突。

3. 傳承自特定的思想,同時持續穩健發展。 2

若我們根據上述的標準來篩選,那麼一些明顯有問題,試圖誤導他人的全面性學說都會受到排除。即便如此,對羅爾斯而言,這個社會多數的全面性學說,仍是合理且可以被接受的。因此無論是約翰的信仰、我前述的 A 宗教或是乙學派都一樣,是這個多元社會當中每個人可以自行選擇是否要採納的合理全面性學說,而由這些全面性學說而來的各種看法與立場,自然也會是合理的。

但是,我們可以將這些看法與立場帶入對公共決策的討論當中嗎?對羅爾斯而言,即便是一套合理全面性學說的支持者,在面對社會大眾,參與公共論壇討論之時,應該要在論述上採納一套其他公民也能夠理解的理性論述,羅爾斯將之稱為公共理性。公共理性當中包含了兩個限制:

1. 論述本身必須符合邏輯與實證的科學方法,其證據則來自多數人可接受的信念與可理解的事實。

2. 論述本身支持的價值必須獲得所有人認可,而不能來自特定的全面性學說。3

我們不該將個人的信仰帶入公共討論中嗎?
我們不該將個人的信仰帶入公共討論中嗎?
從羅爾斯的立場來看,若每個人在參與公共論述的時候,選擇性地支持由特定全面性學說而來的價值,那麼我們將無法在公共論述當中,得出真正對所有公民有利的公共價值。若我們再次回到約翰的例子來看,約翰基於自己的信仰而支持特定的價值與看法(例如反對墮胎與同婚),這並沒有什麼不妥,但是如果約翰嘗試在公共論壇當中,說服其他人支持同樣的價值,那麼約翰就必須要提出其他人也能夠接受的具體理由,而不能止步於「我認為這些價值是好的」。每一個人都有自己認為重要的價值,若是單純因為這種信念而認定別人也要支持同樣的價值,那麼我們將無法在公共議題之上達到任何共識。

羅爾斯希望透過公共理性來解決不同正義觀點之間的衝突,而公共理性的提出,則對各種不同的政治理論(例如審議式民主)帶來極為重要的啟發與影響。即便如此,羅爾斯對公共理性的支持與信念並沒有得到廣泛的同意,最大的關鍵在於:我們當然希望公共政策的制定符合於我們支持的價值,但並非所有我們所支持的價值都符合於公共利益。

三、信仰與傳承

美國的政治哲學家瓦爾準認為,羅爾斯在政治自由主義的主張明顯是不合理的。如果公共領域的討論必須要借助公共理性,而不能受到任何特定全面性學說或特定形上學觀點(例如各種信仰)的介入,這反而會使得公共討論無法順利的進行。瓦爾準指出,每一個參與公共討論的人,無論他們發表了什麼樣的看法與意見,總是由他們自己生命歷程中受到的文化、教育、信仰以及其他不同的因素影響而來,因此每一個人的主張,都非常直白陳述了他們從自己所見所聞而得到的資訊與事物。換句話說,每一個人的主張當中,都蘊含了他們很重視且支持的某些價值,使得這些主張同樣應該在公共討論當中佔據重要的位置。 4

若我們再次以約翰的例子為例,對瓦爾準而言,無論是反對墮胎或是反對同婚,約翰會有如此的主張,是因為他從出生至今都深深受到他的信仰所影響。要求約翰放下這些主張,從公共理性的角度提出一種所有人都可以接受的論述,無疑於要求約翰放棄信仰,不要做自己!這種要求實際上怎麼可能做到?

其次,羅爾斯認為我們在公共論壇當中,不應該將自己私人的全面性學說或宗教立場帶入其中,是因為羅爾斯相信其他公民無法理解這些論述,但瓦爾準認為,即便其他公民並不抱持著相同的信仰,不表示他們無法理解支持者所提出的意見。無論是宗教信徒或是無神論者,所有人都在這個社會當中,透過複雜的人際網路交織在一起。因此在公共生活當中,跟我們對話的其他人同樣有著許多故事以及背景,不是一個一片空白,說話時毫無立場的人。

這使得瓦爾準相信,即便每個人支持的立場不同,但是既然都身處在同一個社會當中,或多或少,彼此之間總有些小地方是能夠互相溝通與理解的。我們至少能理解(但不一定接受)對方所提出的概念以及言論,而不會是羅爾斯所說的「無法理解」。因此,對瓦爾準而言,有信仰者的立場或許會被無神論者嘲弄,但是有信仰者仍然只能盡可能的陳述他自己由宗教而來的看法,誠實以對,而不是在參與公共對話時自我遮蔽這些對自己而言很重要的立場。

四、深度歧見與民主自毀

如果瓦爾準的看法是正確的,每一個人在參與公共論壇時,總會不可避免的將他們自己私人的宗教或信念帶入討論當中,即便如此,瓦爾準相信公民之間仍然可以互相理解彼此的立場,而不至於淪入羅爾斯認為無法溝通的困境。

瓦爾準的看法或許有些過度樂觀。公民與公民之間的確可以理解對方在說什麼,但是很可能完全無法接受對方提出這種意見。若我們再一次以約翰為例,對約翰而言,同婚與墮胎,都是明顯不可取,也不應該支持的行為,因為對他而言,同婚與墮胎破壞了他很重視的某些價值——而這正是羅爾斯希望透過公共理性來協調的原因。

多數決投票可以解決衝突嗎?
多數決投票可以解決衝突嗎?
不過這裡的問題在於,當公共理性無法協調衝突,但政策仍然需要被決定時,羅爾斯將此一選擇交付民主制度當中的多數決投票。 5 遺憾的是,多數決投票並不是解決衝突的方式,而很有可能加深立場對立雙方的衝突(例如臺灣在 2018 縣市首長選舉時同時舉辦的同婚公投)。這種衝突來自每一個人對價值的側重有所不同,甚至認定對方用來排序價值的觀點明顯有錯的對立,最終會使得彼此之間誕生一種難以透過溝通來彌補,甚至無法透過公共理性來達成共識的深度歧見。

為什麼深度歧見難以透過溝通來彌補?若彼此都是講道理,懂邏輯的現代公民,那麼激辯到最後,一定有一方邏輯正確,另一方邏輯錯誤才對。事實是,我們經常會碰到立場對立的雙方,都是講道理,懂邏輯的現代公民,並且他們也能夠完整的說出一套支持自己立場的學說或理論。在這個時候,「講道理,懂邏輯」正是激化彼此對立的由來:你也講道理,我也懂邏輯,但我們彼此都覺得對方的道理沒有邏輯!

當彼此之間淪入這種完全無法溝通的衝突當中,往往必須要透過選舉的投票多數決來決定誰能掌握政治權力,進而制定政策。在最好的情況下,選民仍能看出誰是值得支持的,並且不同的權力單位分別由不同信念的人所掌握,以達到政治權力互相制衡的效果。遺憾的是現實往往不盡人意,掌握權力的人很可能選擇透過政治操作,借助媒體的力量拉攏更多願意支持己方的人,並且打壓那些意見不同的他者,使得社會內部產生壁壘分明的陣營對立,最終引發民主自毀的慘痛現象。

或許會有人認為,我們能否透過統一一種價值觀點,來直接弭平深度歧見所引發的衝突與對立?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鄧育仁在他的文章當中指出:

在實踐上,憲政民主是我們目前能設想得到並能確實擁有的最好的政治制度;良好的民主政治的過程,總會自自然然走上多元觀點的情勢;因此,若要遏止多元,就會破壞民主。 6

這表示,如果我們認同臺灣是一個發展良好的憲政民主政體,那麼價值觀點多元,就會是一種不可避免,也不可打壓的事實。嘗試統一所有公民的價值觀點不僅不可能,也不可取,因為這會使得臺灣實質上成為一個集權統治的國家,只能有一種聲音,而其他不同於此的聲音都不得發聲!

五、小結

那麼,我們究竟應該怎麼做?我認為瓦爾準與羅爾斯之間的衝突,是因為這兩者看到了不同的側重點。瓦爾準看到的是構成一個人生命的故事極為重要,不可能在公共討論當中輕易的放下;羅爾斯則強調不透過公共理性,公民社會幾乎不可能在涉及正義原則的議題上達到基本共識。如果上述對深度歧見的描述是正確的,那麼當我們面對這個價值多元的時代,立足於臺灣這個民主尚未深化的社會,隱藏在社會對立當中的深度歧見,顯然是無法只透過公共理性來協調的問題——甚至在價值只會越來越多元的未來,深度歧見很可能根本不能得到化解。本文無法為深度歧見提供一個完整的解答,因為光是讓公民之間願意面對承認彼此之間存在著深度歧見,就是極為棘手的事情。

一個值得參考的作法,是從「聽」入手。 7 一旦我們願意承認,這個社會當中的每一個公民,無論他們選擇什麼樣的立場或看法,每個公民彼此之間仍舊擁有平等的公民地位與身份,那麼聆聽他們的言說,確認他們的觀點,很有可能是緩解深度歧見的第一步。審議式民主 (deliberative democracy) 即是這類作法的嘗試,而若多數公民都可以意識到這一點,那麼或許我們能夠真正開始著手解決深度歧見這顆未爆彈,並嘗試化解民主自毀的危機。8

  • 1. 本文將 comprehensive doctrine 翻譯成全面性學說,是採納了吳澤玫的翻譯,參閱吳澤玫 (2020)。〈羅爾斯〉,王一奇(編),《華文哲學百科》(2020 版本)。不過,我自己較慣用的翻譯是「全幅學說」,此翻譯來自鄧育仁(2015)。《公民儒學》。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頁67。本書以及其他作者的作品,部份可以於作者的網頁介紹上找到檔案。另外在這篇文章的行文,我會混用全面性學說與價值觀點這兩個字彙,但實際上這兩者的內含並不一致,這種混用只是為了方便閱讀而來的書寫方式。
  • 2. 改寫自吳澤玫 (2020)。〈羅爾斯〉,王一奇(編),《華文哲學百科》(2020 版本), 3.1 節。
  • 3. 改寫自吳澤玫 (2020)。〈羅爾斯〉,王一奇(編),《華文哲學百科》(2020 版本), 6.2 節。
  • 4. 參閱 Jeremy Waldron, One Another's Equal: The Basis of Human Equalit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Massachusetts (2017), pp. 210-212.
  • 5.  見吳澤玫 (2020) 。〈羅爾斯〉,王一奇(編),《華文哲學百科》(2020 版本), 6.3 節。
  • 6. 鄧育仁(2016),〈公民哲學的理念:從政治自由主義到公民儒學〉,《政治與社會哲學評論》 59 ,頁 20 。
  • 7. 我在哲學新媒體的另一篇文章提供了一樣的建議,參閱故鄉異地人:也談選舉後的陣營對立與世代分裂
  • 8.  請務必留意,包含論述的方向、結構與小結在內,這篇文章大幅度地參考了鄧育仁文章當中的看法,而不是我的獨見。對此一論述模型有興趣的讀者,請參閱上述鄧育仁的文章
花了很長的時間唸書,但也一直懷疑自己是否適合唸書。作為研究者,目前從美、中、台的國際關係作為思考的框架,並專注於氣候變遷相關議題的研究上,同時也關注東亞地區的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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